知识产权质押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似乎符合逻辑,然而著作权质押却有其特殊性。著作权质押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存在的问题在于以下几点:(1)登记生效主义模式是否会增加交易成本?(2)本着“同一事件作同一处理”的原则,在著作权领域,权利的取得实行自动取得原则,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尚未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著作权质押又为何要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呢?(3)2000年我国台湾地区在进行所谓的“著作权法”修订时之所以将所有与著作权登记相关的内容删除,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著作权登记可能会让民众产生“有登记方有权利”之误解,扭曲了创作保护主义。虽然这种立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但也值得我们反思著作权质权登记制度。正是基于这些考虑,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著作权质押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即著作权质押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五、结论
由于知识产权的变动模式是财产权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以及外部性等因素。笔者主张,为保障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的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应建立一套以登记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变动公示体系;在知识产权转让中,鉴于著作权与专利权和商标权社会属性的差异,著作权转让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而专利权和商标权转让则应维持现有模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知识产权许可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知识产权质押主要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而其中著作权质押登记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作者简介】
苏平,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参见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6-347页。
参见黄玉烨、罗施福:《论我国著作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的构建——从著作权的“一女多嫁”谈起》,《法律科学》2005年5期 ;刘璐、高圣平:《专利权质权设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4期。
参见张建文:《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的创举:统一技术权制度》,《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参见黄玉烨、罗施福:《论我国著作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的构建——从著作权的“一女多嫁”谈起》,《法律科学》2005年5期 。
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266-267页。
参见丁南、贺丹青:《民商法交易安全论》,《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孙鹏:《民法上信赖保护制度及其法的构成——在静的安全与交易安全之间》,《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7期。
参见尹田:《论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60—261页。
参见叶金强:《
物权法第
106条解释论之基础》,《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
参见高富平:《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钱明星:《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版,第3页。
[美]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页。
参见[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新经济史》,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参见沈满洪、何灵巧:《外部性的分类及外部性理论的演化》,《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第4版,第77页。
参见来小鹏:《著作权转让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
参见刘璐、高圣平:《专利权质权设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