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国情,在具体方案上,可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成立全国司法改革委员会,并在该委员会下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其成员由著名法学专家、资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组成。在具体职能上,新的司法改革领导机构不但要担负统一组织、领导和规划司法改革的任务,更要发挥其在国家机构中的强势地位,以有效的手段来监督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司法机关相互之间在统一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中的步调是否一致,并确保各个权力主体在权力调整过程中能顺利地完成交接,从而推动司法改革最终目标的实现。
二、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
近年来,略显浮躁的司法改革不仅日益显现出“内冷外热”的表象,“上冷下热”的特点也愈加清晰起来。取得事实的佐证是轻而易举的,我们只要随便浏览一下大众传媒上日益增多的司法新闻,便不难发现那些锐意的改革措施总是出产于某个鲜为人知的基层司法机关,诸如“零口供”、(注:2001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推出了据称是“较为成熟”的《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根据该院的解释,“零口供”指的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诉(即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视其有罪供诉不存在,即为零。同时,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详见:http://news.163.com/editor/000905/000905_81797.htm。《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辽沈晚报》等均有报道。)诸如“点警制”、(注:据《法制日报》2001年11月11日报道,最近,在湖北荆门市东宝区,王某因孙子被人用刀砍伤的案件一年多了还未破,而找到区公安分局局长,表示对办案民警不信任。局长告诉他有权点一名信得过的民警。结果该局刑警队副大队长被点中接案后,仅两天就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这是东宝分局首推被冠名为“点警制”的全新警务服务方式,即:对一般刑事、治安案件一经立案,报警人有权点一名民警承办。详见: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12/05/content_9740.htm。)诸如“社会服务令”(注:2001年7月26日上午10时,17岁少年黎明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下达的“不起诉决定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这标志着全国第一例“社会服务令”执行的圆满结束。所谓社会服务令,其主要内容是: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由办案人员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情节,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提出适用“社会服务令”的审查建议报告,呈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对适用“社会服务令”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定代理人及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下达“社会服务令”,指令其以社会志愿者的身份到教育基地进行100小时的无薪工作。详见:http://hbrb.hebeidaily.com.cn/20010606/cal6351.htm。《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均有报道。笔者对以上列举的部分基层公安、司法机关内部改革措施均持否定态度,详见拙作:《内部规程莫以司法改革为名损害法治》http://www.jcrb.com/ournews/asp/readNews.asp?id=54325。载《检察日报》2001年9月19日“法治评论”周刊“法辩”专版。)等等,种种有无理论支撑的改革措施纷纷涌现在世纪之初的法治舞台上。这一情景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经济体制转轨之际的中国,其时,“敢”、“闯”、“冒”的精神一度被作为“先富起来”的地区的成功经验的总结,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自下而上”的推进方式为更多人所津津乐道,这一推进方式如今又得到一些人的鼓吹,并被认为应该借鉴到司法改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