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两属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具有理论逻辑上的周延性和完整性,以此作为探询经济法的本质的起点,构建经济法的整个理论体系是完全可行的。经济法两属性至少有以下意义:一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根本特征;二是成为构建经济法基本理论范畴的基石和渊源。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原则、制度体系、调整手段,诉讼方式等理论问题都以此两属性为基础演绎而来。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是制度规范和价值追求,借助此两个基本概念构建经济法法律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具有逻辑上的完整性,不会如盲人摸象般地只见一端,而这恰恰是经济法理论显得孱弱不足的原因。我们此前的很多关于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往往没有自己的独立体系构建思考,基本上都是在嫁接民法的理论框架上做文章,而历史已经证明民法的理论框架承担不了经济法这一极具现代性的新兴部门法律规范的理论体系的构造任务。回归到用来分析法律制度最原始的基本理论要素范畴,以经济法的两个本质属性为起点分析该部门法的理论问题,可以为我们的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打开一条新的思路。
四、经济法概念的表述和法律制度构建的理性基础的确定
把经济性和社会性作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依此本质属性可以构建经济法的整个理论体系。在这个理论体系中,经济法的概念和经济法法律制度构造的理性基础属于最基本的范畴。
1.经济法的概念。首先,经济法是规范政府干预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其规范政府干预行为的目的就是使市场失灵运行耗费的额外成本和政府干预经济的耗费成本降到最低,而要降低市场失灵运行耗费的额外成本就是要确认政府干预经济的合适领域、合适手段也即适度干预。同时,限制政府的无效干预,控制政府的干预成本,达到市场完善运行所耗成本的最小化。其次,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也就是要促进社会整体物质财富的快速增长,保障社会财富与社会成员的消耗的平衡。经济法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保障是以牺牲部分社会成员私人利益为代价的。它与民法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建立起了克服各种市场交易成本的立体交易制度体系。因此,经济法概念可以简单表述为“经济法是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的规范政府干预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这段简短的表述我们可以称之为经济法概念的核心内涵。
2.经济法法律制度构建的理性基础。“效率”和“公平”是构建具体法律制度的理性基础。所谓效率就是指一项制度的运转能实现以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的制度。所谓公平主要体现在对利益分配的平衡掌握上,对各种利益的尊重是公平的基本表现。但各种制度因各自的特点表现出的效率和公平的追求并不相同。民商法法律制度的效率体现在民商事交易过程中的交易顺畅,时效的减短,民商事行为的表面性、确定性等之上,保障的是交易活动的流动效率。其公平则是对个人利益分配过程的机会均等作安排。经济法的核心内涵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利用政府的公权力来规范市场,并清除因垄断的出现引起的市场运转不畅。因此,经济法律制度的“效率”就是其引入权力的运转成本必须低于其消灭的外在成本;其要发展就是要使这种成本的对比不断拉大。所谓的拉大就是指这种政府运作成本相对地不断降低,而政府行为的效果不断地相对提高。这是经济法法律制度向前发展的内在张力,这种张力随着市场垄断力量的增强而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