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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本质探微

  

  3.政府为什么要干预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市民社会的经济具有自由、平等、等价有偿等价值内涵,其性质是市场经济,也就是发展到高层次的商品经济。这种经济是建立在市场之上的,市场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商品交换的场所,更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交易成本而建立起来的。确立这种制度的法律就是民商法,它既有自由平等的内涵,又有追求效率的内涵,但这些都是着眼于对私人利益的维护。社会成员对其私人利益的追求发展到一定阶段,部分私人利益的持续获得,使他们的私人财富膨胀,对这个社会经济的影响扩大,出现了新的交易成本,这些交易成本为原来的交易制度所无法克服,需要引进“外力”抵充掉这些成本,需要建立另外一种新的制度来克服掉这些成本,否则,这些成本将阻碍市场交易的继续和循环发展,导致市场瘫痪、经济崩溃。而这个“外力”至少从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来看,只有政府拥有这种权威性的力量,于是,政府公权力被作为可以“拯救”已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外力被引入。政府也正是在市场的这种“要求”下介入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干预社会经济的。


  

  4.政府怎样干预经济。政府被要求干预这种市场经济,如前所述,是为了压制社会经济运转过程中出现的“新交易成本”。因为这种新成本的存在破坏了原有交易规则的内在平衡与完整,导致了市场制度继续运转的困难,经济学家将这种“困难”称做市场失灵。他们认为市场失灵的源头是市场信息不完善和市场的不完全,表现为公共物品、外部性和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等[3]。市场失灵的范围大致可以决定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如对于所谓公共物品缺陷,可以由政府经济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对于正外部性问题政府可以通过给予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对负外部性问题,则可直接运用强制性手段给予禁止排除并对产生外部性问题的行为给予处罚;对于垄断问题,政府可予以预先防止或事后制裁等方式。在政府如何干预经济的方式上,往往是经济学为此提供基本的行为方式,而法学则以该政府经济行为制度的价值追求衡量标准决定是否采用和具体如何运用,最终使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制度以经济法法律制度的样式出现在世人面前。


  

  5.经济法是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控制政府干预经济所耗费成本的法律规范。我们在认可政府干预经济带来的绩效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政府干预经济是需要成本的,这种成本来源于政府的组织体性质及干预行为选择的机会成本。这些成本如果不加控制,无谓扩大,同样会导致政府失灵,典型的就是我们原来奉行计划经济制度下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其导致的是政府所耗费成本的无限扩大,而经济运转却同样不畅。经济法在确认政府公权力进入市民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有其自身的成本比较考虑,即保证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负面损失最低化。也就是说,在引入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运行缺陷的同时,防止政府干预成本的无限扩大化,这种干预成本应该小于政府公权力所要控制的市场新交易成本,否则,政府的干预是无效的,也没必要存在。经济法要控制的就是政府作为一个组织体运转的成本和为干预行为带来的机会成本,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是经济法对政府行为的规范。但这个规范有其内在的含义,即指控制政府干预经济所需成本,使其最小化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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