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济法的理性假设前提: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将带来社会所有成员个人利益的增进。经济法要维护的就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维护整体经济利益的潜在前提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能带来全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比如一个国家的GDP的高速增长,往往意味着这个国家国民的生活水平快速提高。这就是经济法的理性假设前提。这种假设刚好和民法的自由市场经济假设的进路相反。自由主义经济的假设是每个独立个体的财富的增加能够带来社会整体物质财富的增加。但这个假设没有考虑到当社会少数成员的个人财富的极度膨胀带来了更多的市场交易成本,这些交易成本的出现使每个个人靠自身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期望去积累更多财富的愿望落空,从而,一方面表现为社会成员经济地位因财富的巨大差距而出现的极大的不平等,另一方面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的结果并没有出现,甚至出现了社会财富的总量缩减。当民法的理性假设被时代的现实证明它仍然仅仅是一种理想性的假设后,我们也应该思考作为同样具有理想性的经济法的理性假设的现实缺陷。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真的能保证社会每个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吗?如前所述,社会整体利益不仅仅是公共利益,其中包含有利益选取前的价值选择,这种选择意味着会有部分利益要求会被作为社会利益实现的代价被牺牲掉。例如,政府的反垄断就是为了维护有效的市场竞争存在,从而保障社会经济的有效率运转而牺牲垄断大企业的垄断利益。应该说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可以给予更广泛的社会成员以利益索取的公平,这显然是对民法因坚守形式公平而伴生的实质不公平的补救。但这种广泛因为制度构建的非理想性而表现出其局限性,经济法必然要面对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时与部分个人利益实现需求的冲突。于是,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冲突时的法律规范选择问题便成为经济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其实质是民法和经济法的边界问题。
三、经济法两属性的关系及其意义
制度和价值是法律的基本范畴,制度规范是实现特定价值追求目标的基础。法律可以有复杂多样的具体制度,这些具体制度都是由彼此相连、具有共性的基本要素组成。价值是这套具体制度要共同实现的目标,在这个目标的指引下决定了具体法律制度的选择,防止制度出现随意性和发展的无方向性。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它们构成了经济法本质的基本范畴。经济性揭示的是经济法的制度规范范畴,社会性则为我们揭示了经济法的价值范畴。依赖于经济法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经济法法律制度是政府干预(调节)社会经济的行为制度,即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则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经济法正是应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保障诉求而产生,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而存在的。因此,无论我们如何设计经济法法律制度,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都成为此项制度的最终价值目标;而该法律制度的建造和施行也成为能否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