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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社会合法性维度研究

  

  四 合法性维度的拓展:绩效和行为


  

  对合法性多维因素的讨论逻辑,在此遵循学术继承与发展的路子。从继承视角来看,可肯定两个合法性维度:一是文化的维度,这个维度包括韦伯传统形成的价值思想与哈贝马斯的话语理论,两者统一到一起,一个是文化的内容,一个是文化的媒介。当然魅力也可归入这类范畴,即从广义的精神层面来理解。二是制度的维度,这是契约论反映和论证了的,也是韦伯的合法型统治中进行理想建构的,根据比较宽泛的制度解释,还可在此将韦伯所论述的传统因素纳入进来。


  

  除了上面两个继承的维度外,还可以尝试提出两个新的维度,即:绩效与行为。在古典契约论对制度维度的讨论中,民主传统的思路讲到了如果政府统治达不到民众的要求,则民众可以起来推翻政府,也就是说政府丧失了合法性,在这里就隐含了绩效这样一个合法性维度。以罗尔斯为代表新契约论者,建构理论体系时,其目的上的公平优先性这样一种正义观,以及为保证达到目的的正义原则的提出,都反映了政治统治要有合法性,必须达到公平的后果,这也是一种绩效观。另外,韦伯在论述魅力型统治时,认为魅力的维持必须经过接受者的考验,具有一种事后评价的意味,也有绩效的蕴涵。在学术界对合法性的探讨中,也一般要求建立在一定规范上的统治能够有效运行,也反映了绩效的意思。从历史与事实来看,政治秩序的获得,思想支持与制度保障是条件,政策绩效则是关键。所以,可以肯定绩效作为合法性维度的正当性。


  

  至于行为维度,通常作为一种目的,合法性就是要求统治行为获得被统治者的认可。其实,行为不仅是合法性评价的对象,还是合法性的组成因子。因为无论是制度的合法性、文化的合法性、还是绩效的合法性,都离不开合法的行为的支撑,都要求合法的行为来体现或形成。从逻辑上讲,文化的合法性,主要是论证了政治合法性的目的方面,制度的合法性涉及到了政治合法性的规范方面,绩效的合法性关联着政治合法性的后果方面。从逻辑完整的环节来说,只讲这三者,就缺乏了一个行动的中间部分。即绩效的获得要靠合法的行为来贯彻文化上合法的目的、并运用制度上合法的工具来取得。因此,这里正式提出合法性的第四个维度——行为。


  

  综上所述,对上述四个维度的内涵进行一个简要的探讨:文化,本文主要从价值的角度来界定它,其中包括意识形态成分,作为一种政治合法性来源,主要取阿尔蒙德关于政治文化的涵义,即公民对政治体系或政治统治的认知倾向。它的功能主要是为政治统治行为提供目的正当性论证与评价。制度,在制度分析中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包括正式的规则与非正式的规则、风俗习惯、传统等。这里主要从正式的行为规则的角度来界定它,其功能是构成一种行为模式。行为,在涵义上也是多方面的。这里结合政治现实,主要指政府与社会互动的政策活动。绩效,则指前述行为的后果。这样,本文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研究,就从其目的、规范、活动与后果等方面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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