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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社会合法性维度研究

  

  (2)就合法性的实现来说,必须依赖合法性维度的研究。可以说学术界对合法性问题分解的两个层面内容中,第一层面关于合法性的涵义、价值与测量的知识,是一种研究合法性的基础性东西。第二层面的知识,即关于合法性的范围、来源与基础的知识,才是关键的,具有现实意义的。讨论合法性的落脚点,对现实中的人们来说,最重要的还是如何获得合法性。追求合法性的现实化,一种最简单经济的方式,就是“按图索骥”,从合法性维度研究提供的有关合法性的来源知识出发,形成现实的合法性。从理论上讲,离开了合法性维度研究提供的合法性的来源与基础、范围等方面的知识,合法性的建构,就是“盲人摸象”,不仅难以找到正确的路径,就是找到其中的一个方面,也不一定能找到完整的内容。所以,要取得合法性或者提升合法性,必须从合法性维度研究提供的有关合法性的来源等知识出发。这就构成了合法性维度研究最重要的最具有现实价值的意义。


  

  三 合法性维度的几种重要思想来源


  

  (一)马克斯·韦伯的三元论。在历史上,第一个使合法性获得肯定的意义并进行系统的理论建构的思想家是马克斯·韦伯,他提出了合法性维度的三元模式。根据这个模式,合法性具有三个基本来源:传统、合理、魅力。根据这几种合法性来源,马克斯·韦伯概括了历史上的合法性统治类型:传统型统治,其原始类型中统治者没有个人的行政管理班子,包括老年人政治,以及原始的家长制;当建立起纯粹个人的行政管理班子后,传统型统治就走向世袭制度。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在变成世袭制度之前的传统型统治,在统治者与被套统治者之间是一种基于共同利益的关系,是成员关系;成为世袭制后,则统治的权利成了统治者的专利,被统治者变成了他的臣民[2]。以上叙述可知:韦伯的合法性维度分析,开创了关于合法性研究的经验传统,并成为后续合法性研究的一个重要学术基础,特别是它直接影响到政治社会学与结构功能主义对合法性的研究,其贡献勿容置疑。另一方面,这种研究也有一定的局限:尽管这种思想勾勒了一系列的合法性统治的理想模式,但其经验主义的取向与历史主义视角的结合,使它概括出来的合法性维度存在一定的历史限度,如指出的传统维度,因为这种统治大多数国家早已成为遗迹,实践价值已经大打折扣。此外,作为建构的纯粹合法型统治,尽管在实践中许多国家与组织都是这种官僚体制,但在现当代也受到效率低下、不能主动回应社会要求以及面临参与型政治的压力等方面冲击,因而成为政府改革的对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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