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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社会合法性维度研究

  

  (二)契约论的制度维度。除了韦伯开创的经验主义的合法性传统之外,另一个重要的传统是规范路径,主要由契约论学者形成,契约论者探讨的合法性维度集中在制度层面。相关的论述,可以分为两个时期来探讨:一是早期契约论;二是当代契约论。早期契约论,处于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时期,讨论的焦点是论证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或者说正当性,是自由个体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政治选择或安排。与早期契约论者相反,早期契约论;当代契约论的代表罗尔斯则是对功利主义的一种批判性发展——要求人们保证自利不损人。契约论指出了制度作为政治合法性维度的重要性,并在制度安排与分配正义上作出了重要的理论建构,但仍然具有一些局限,比如:作为理论建构的基础上是一种人的社会生活的虚构,找不到现实与历史的原型,因而其实践性失色不少;又如,这些理论在论证政治合法性时,存在一个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难题,早期的古典契约论是完全从自由的个人出发,政府也拜倒在个人权利的脚下,每个人都为个人利益奋斗,公共利益有受忽视的危险,罗尔斯的正义论,则从社会正义出发,限制个体的真实性,使之成为一种无知之徒,个人没有知情权与没有对自己的需要的冲动,难以说明个人献身社会事业的动力来源;另外,契约论视角在合法性研究上显得单一。可见,拓展契约论的制度视角势在必行。


  

  (三)哈贝马斯的话语维度。基于韦伯合法性思想的局限,哈贝马斯通过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指出官僚体制成为挤压私人空间的力量,因而正在丧失合法性。哈贝马斯提出的政治合法性维度是话语维度。他建构这套合法性工具具有事实与理论两个基础:在事实上,基于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考察,认为这种社会的公共领域发生了结构转型,主要体现在国家对社会的干预与渗透,以及在大众传媒普及下文化批判的公众变成了文化消费的公众[4]。由于这样的变化,国家与社会就不再是严格相分离的了。原来由“公共性确保公共批判对统治做出合理的解释,同时,对统治的实施进行批判监督”的机制便破坏了。同时,由于国家和社会不再分离,国家通过预备、分配和管理干预社会秩序,所以,规范普通性原则就不再能持续下去了。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立法者放弃规范权力,听任行政管理自由采取行动。由此,经由公众同意与法律保障等公共性原则便再也不能证明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也不能保障其合法性了。哈贝马斯的话语维度,在学术上具有重要的价值,它在一定程度上与现代时兴的协商民主具有异曲同工的效果,都需要公民的行动或参与,都需要论证。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如话语固然是一种交往媒介,但毕竟只是利益表达的工具,在运用时必然要受到利益的牵制;其次,话语的标准化离不开规范与制度,而对这个方面,这种理论语焉不详;第三,话语作为一种文化机制,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重大的力量,但到了政治场域,则是权力的天下。如何将权力与话语协调,使话语保持自己的真实性,就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课题。总之,学术界对合法性的维度进行了一系列有成效的发掘,但也存在继续探讨的空间。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在多元框架下,具体确定合法性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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