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民主化与科学化作为行政合法化的手段
其实,在中国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人们已经意识到了依法行政逻辑与现实之间的距离,并且尝试引入新的合法化逻辑,为行政的合法化和正当化开掘新的资源。例如,国务院《全民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界定时,明确指出: “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2]“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3]
很明显,这里表达出将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科学行政进行统合的期待: 行政不仅要具备形式合法性,而且需要体现民主性和理性。正是由于“法”的多样性和行政的政治化特征,使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已经不能仅通过依法行政的形式逻辑而证成。变革的方向是寻求新的行政合法化资源和路径。行政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正是探求现实情境中新的合法化资源的努力。
(一) 科学行政:通过理性化的合法化模式
在传统的依法行政逻辑无力为行政行为传送合法性的情境中,“专家理性”模式试图通过行政系统及其官员的工具理性而促进合法性。人们常常愿意将较为复杂的事项交给受过训练、有经验的,或者比我们能做出更好决定的专家去处理,以增进公共利益。因此,唯有集中大量信息和人才的专业行政机关本身,才能够胜任复杂的管制事项,而立法机关和法院都缺乏解决实质性问题的能力。
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立法和决策,通常都涉及到目标界定和方案选择。前者主要涉及到价值偏好,而后者则主要涉及技术理性。因此,在科学行政的逻辑中,需要区分价值问题和技术问题。在技术和事实问题上,专家掌握的系统化的实证知识对于做出理性的决定更具意义,并可在促进理性的基础上证成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在手段选择的专业技术领域,专家知识的运用能够最大程度地促成理性,并因此部分地促进正当性。但是,由于专家天然具有将价值冲突技术化的倾向,在价值选择领域,专家往往可能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代替立法者或大众的集体选择,因而可能损害民主价值,危害到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换言之,科学行政是否会带来行政的理性和科学性,取决于对行政系统的专家能否有一种竞争和制约性的体制,否则,行政机关就会获得一种话语、知识和权力的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