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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时效五论(下)

侵权诉讼时效五论(下)


汪渊智


【摘要】侵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只限于财产性质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根据法律所保护的法益的不同而有区别。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侵权诉讼时效可直接适用刑法追诉时效。侵害人身权益的诉讼时效可以酌情排除,在责任竞合下侵权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应当受到限制。
【关键词】侵权责任请求权;诉讼时效;刑法追诉时效;责任竞合
【全文】
  

  三、侵权诉讼时效与刑法追诉时效


  

  侵权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将发生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聚合。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见,根据罪行轻重的不同,刑法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时效。但是,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由于诉讼时效与追诉时效在起算点、期限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同一行为追诉时效尚未完成,但诉讼时效却已到期的现象,这样一来,刑事责任尚且追究,如此严重的侵权行为人却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有必要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使社会公共利益与受害人个人利益同时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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