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有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作出了专门规定。如,瑞士债法典第60条第2款规定:“基于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刑法上对诉讼时效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刑法上的规定”。意大利民法典第2947条第3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种行为被法律认定为犯罪行为,并针对该犯罪行为确定了一个较长的消灭时效,则该时效亦准用于民事诉讼。但是,如果犯罪行为因非消灭时效引发的各种原因而消灭或者在刑事诉讼中作出了不可改变的判决,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在前两款[19]规定的期间内行使,自犯罪行为消灭时起或者自不可改变的判决发出时起算”。此外,基于法院所追究的刑事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20]。荷兰民法典在第310条第4款也规定:“造成损害的事件根据《刑法典》第240条b项,第242条至第250a条构成犯罪并且该犯罪的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的,如果刑事诉讼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则针对犯罪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并不消灭”。根据西班牙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因刑事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赔偿责任的时效规定适用刑法有关时效条款[21]。希腊民法第937条规定“侵权行为同时是依据刑法服从更长期间的消灭时效的犯罪行为时,刑法上的消灭时效也可以适用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国法则规定,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应受刑罚的犯罪的场合,请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适用治罪法第637条以下有关时效的规定。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491条第3款规定:“如不法事实构成犯罪,而法律对该犯罪所规定之追诉时效期间较长,则以该期间为适用期间;然而,如刑事责任基于有别于追诉时效完成之原因而被排除,则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发生该原因时起经过一年时效完成,但在第一款第一部分所指期间届满前不完成”[22]。
依照上述各国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可以直接适用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我国的现行立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此规定,如果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时,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但是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因刑法追诉时效未完成而被允许。如,在轻伤害案件中,自诉人未在一年内提起民事诉讼,时效即已完成,但由于未超过刑法追诉时效,因而它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司法实践可参照上述各国的立法经验作如下处理:第一,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时效可直接适用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23]。但是,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就物质损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则需要另行起诉[24],那么在此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起算;第二,如果是独立进行民事诉讼,可区分为两种情形:(1)如果权利人向有关机关报案、提起自诉或者控告的,可以直接适用民法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对此,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不过,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存在两点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应该将刑事自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为自诉与控告、报案等具有同等的效力;二是中断事由结束后,不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这一起算点很不确定,既然已经提起了自诉或者进行了控告、报案的,就应当关心其结果,而且作为有关司法机关也会告知其结果,因此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为宜。(2)如果权利人未向有关机关报案、提起自诉或者控告的,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是自诉案件,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及责任人时起算一年;如果是公诉案件,应当从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总之,无论何种情形,都应当立足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妥善协调诉讼时效与追诉时效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