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客观要件
这个要件又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
1.票据权利曾经有效成立并存在。其基础当然是票据权利有效成立并存在。如果票据欠缺形式要件,如记载事项欠缺,则为无效票据。无效票据不能产生票据权利,不会发生因票据权利消灭引起的当事人利益失衡,也就不需要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
2.票据权利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各票据法一般都规定因时效或手续欠缺票据权利丧失才能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其他原因导致的票据权利丧失,只能采用相应的办法。比如票据丧失就只能依公示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
3.票据义务人单方面获得了票据利益。受有利益,是指出票人或承兑人因票据上权利消灭而脱卸其在票据上所应负起的责任。
四、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效力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的效果是,其义务人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所获得的利益范围为限返还所获得的利益。利益包括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积极利益是指因票据的签发所获得的金钱或其他财产;消极利益是指以票据代替既存债务的免除[7],“但如系单纯地使票据债务人所承担的票据债务得以免除,而并未因此取得现实的财产利益,例如汇票承兑人在未取得付款资金的情况下免除付款义务,不能认为其得到利益”[8]。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人能否一并请求返还其所失利益的附加利息,需要具体分析。在一般情况下,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丧失是由于其怠于行使票据权利所致,即系可归责于持票人的事由所致,故持票人无权请求偿还义务人将现存利益附加利息一并返还。但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系索取债权,偿还义务人在偿还受有利益有迟延时,应给付利益偿还请求权人迟延利息,即出票人或承兑人受到利益偿还请求权人的有效请求后,如有迟延偿还债务的情况,则应自迟延履行债务之日起,给付利益偿还请求权人迟延利息。[9]
五、举证责任与时效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因而其时效自然不能适用票据法为票据权利所设立的时效,在票据法没有为其专门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它应当按照民法上的一般规定来确定时效。比如,在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应当是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其诉讼时效为2年,其起算点为利益偿还请求权人能够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利益偿还请求权之时。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来确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中说:“对于晟龙公司上诉认为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届满因而票据权利已经消灭,进而唐文振应当败诉的问题,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的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唐文振在支票被退票后的两年内要求返还票据利益,没有超过法定的期限,因此晟龙公司的此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