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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论纲

  

  (三)日本票据法


  

  《日本汇票和本票法》第85条规定:汇票、本票的权利虽因手续欠缺或时效而消灭,执票人仍可请求发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在其现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日本支票法》第72条规定:(利益偿还请求权)支票权利因手续欠缺或时效而消灭时,持票人仍得向出票人、背书人或为付款保证的付款人提出在其既得利益限度内请求偿还的请求。


  

  (四)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


  

  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票据上之债权,虽依本法因时效或手续之欠缺而消减,执票人对于发票人或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请求偿还。该条是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8条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如下: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5]


  

  (一)主观要件或曰主体资格要件


  

  该要件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人是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不以票据的最后一个被背书人为限,还包括因被追索而清偿票款取得票据者,以及依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者。一般来说,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最后的被背书人;( 2)清偿了被追索债务而获得票据的背书人或保证人;( 3)因参加付款行为而取得票据的参加付款人;(4)基于继承、公司合并等事实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人应是支付对价的持票人。“利益偿还请求权之发生,必以其间之关系为有偿为前提,其间之关系如为无偿,当无利益偿还请求权发生之可言。”[6]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义务人一般就是指出票人或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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