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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中的刑罚消灭事由刍议

  

  四、复权


  

  复权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消灭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刑法典中均有规定。虽然其现实意义与刑事政策效果已经为各国所认同,但关于复权制度的准确定义,却至今众说纷纭。德国刑法理论界称之为“恢复原状”或“复位”,他们认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使得其法律上和道德上名誉的降低常常阻碍被判刑人的再社会化。如果被判刑人竭尽全力想要成为对社会有用之才的话,立法者必须试图通过消除名誉刑来防止出现不公正,即在特定的情况下重新赋予被判刑人因被判刑而失去的或者被剥夺的资格或者权利。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从国家犯罪记录登记中删除刑罚,“来防止某人曾因被判被一而再、再而三地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此等“重新赋予”或称“复位”或“恢复原状”,严格来说,如同被视为消除刑罚后果一样。日本刑法理论界认为,复权的效力在于对受到有罪判决,由于法令而丧失或者停止资格刑,用政令确定要件后施行,或者对特定人施行,以达到恢复其资格的效力。因此所谓复权,是指去掉与有罪判决同时产生的、对权利的限制或者对法律上的资格的限制。日本的复权可分为根据恩赦法的复权和刑法规定的法律上的复权。根据恩赦法的复权有两种,即对于由于有罪宣告而根据法令被丧失或者停止资格刑者用政令规定其要件的一般复权,以及对特定者的特别复权(恩赦法第9条)。不管在哪种情况下,对于刑罚执行尚未终了者或者未获得刑罚执行免除者都不能实施复权(恩赦法但书)。


  

  国内外都有学者认为前科消灭制度等同于复权制度。国内有一种观点认为:“有些国家的刑法规定了前科制度,有的国家的刑法规定了受到有罪宣告的人自动丧失一定的资格与权利,前科消灭后才能恢复这些资格与权利,所以前科消灭与复权可以说是同一个问题。”实际上复权制度与前科消灭制度在性质上都属于刑罚消灭制度,因而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两者的适用对象都是曾经犯罪的人,在适用的法律效果上都表现为使犯罪人曾因犯罪而丧失、限制的权利或者资格得到恢复。但是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属于根本不同的两种刑罚消灭制度。第一,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复权只适用于因受资格刑宣告而丧失一定权利或者资格的人;而前科消灭可适用于任何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后者的范围大于前者。第二,法律后果存在差异。虽然复权和前科消灭都是使犯罪人因犯罪而被剥夺的一定权利、资格得以恢复,但是复权的法律后果仅限于恢复犯罪人丧失的权利或者是资格,犯罪人受罪宣告的记录并不予以撤销,犯罪人再犯罪的,可以构成累犯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而前科消灭不仅恢复犯罪人因犯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而丧失的权利或者资格,而且犯罪人的犯罪记录也被撤销,犯罪人再犯罪时,一些因为前科而生的不利影响(例如,构成累犯而导致从重处罚)均不再施于犯罪人。因此,复权制度与前科消灭制度是并存的,两者虽然有类似之处,但是存在不容否认的差异与区别,切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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