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中的刑罚消灭事由刍议
任丽春
【关键词】外国刑法;刑罚消灭事由
【全文】
刑罚权的消灭是指由于某种事由使因具体犯罪而已经发生的个别的刑罚权消灭。这种使已经发生的刑罚权消灭的事由,称为刑罚权消灭事由。刑罚权的消灭,又称为制裁的消灭或者刑罚的消除,但是通常的称谓都是刑罚的消灭。
关于刑罚消灭事由,各国刑法规定不尽相同。法国刑法认为,刑罚除已经执行完毕、被判刑人死亡或者法人解散而消失之外,——但法人解散并不因此而消灭已经最终确定的金钱性质的制裁,——还可以以两种不同的技术方式而消灭,即:或者通过放弃让被判刑人执行刑罚之全部或一部,而视为已经得到执行(特赦、完成时效、减刑);或者使作为刑罚依托的有罪判决消失。意大利《刑法典》第171—181条规定的消除刑罚的原因包括:犯罪人在判决后死亡、刑罚因超过特定时间而消除、免除性赦免与特赦、不在司法档案证明中提及有罪判决、假释、复权。虽然世界各国刑法对刑罚消灭事由规定不一,但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方面:(1)刑罚执行完毕;(2)犯罪人死亡,包括犯罪法人的消失;(3)赦免;(4)超过时效期限;(5)假释期限后满;(6)刑罚执行犹豫期后满;(7)复权。另外,有不少国家刑法中还将前科消灭作为不同于复权的一个事由。本文重点阐述时效、赦免、前科消失和复权四个方面的事由。
一、时效
所谓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和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对于一定的犯罪行为,超过法定的期限未予追诉,追诉权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不得再进行追诉,这就是追诉时效,日本称为公诉时效。对于一定的犯罪,在处刑判决确定后,超过法定期限不执行刑罚,行刑权即归于消灭,对被判刑人不得再执行刑罚,这就是行刑时效或刑罚时效。超过追诉时效时,就不能提起公诉,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可见超过追诉时效是消灭观念的刑罚权的事由;超过刑罚时效时,就不执行判决所确定的刑罚,超过刑罚时效是消灭现实的刑罚权的事由。
一般认为,规定时效制度的理由有如下几点:第一,经过一定时间后,行为人并没有再犯罪,就能推断出行为人已经改恶从善,不必追诉或者执行刑罚。这是德国普通法时代的学说。第二,经过一定时间后,进行取证调查就很困难。19世纪的法国刑法学强调这一理由。第三,行为人经过长时间的逃避,已经受到了充分的谴责,没有必要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第四,社会对犯罪的规范感情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有所缓和,对已经过一定时间的犯罪,不一定要给予现实的处罚。日本现在的刑法理论强调这一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