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科消灭
前科消灭在世界各国刑法中提法不尽一致,或者称为复权(除了法国,在其他国家复权不一定等同于前科消灭),或者称为刑罚失效,或者称为注销记录,总之他们都是指曾被定罪或者是判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3款第2项规定,被判处比剥夺自由刑更轻刑种的人,服刑期满后过1年前科自动消灭。这种情况下不考虑所实施的犯罪类型;第3项规定,对于因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犯罪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3年前科消灭;第4项规定,对于实施严重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人,服刑期满后过6年前科消灭;第5项规定,对于因实施特别严重的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人,服刑期满后过8年前科消灭。“前科一旦消灭,与前科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便不复存在。”对于前科及其前科的消灭,《俄罗斯刑法典》规定最为明晰,也最彻底和全面,任何犯罪人都有消灭前科的可能,而且,对于少年犯前科的时间还予以相应缩短。前科的消灭在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自动发生。但是有的国家的前科消灭并不自动发生,如《西班牙刑法典》第136条规定,一定期限后满后前科并不自动消灭,只能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由法院撤销。1988年《韩国刑法典》第81条规定:劳役、徒刑被执行完毕或者被免除,在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后,未再被判处停止资格以上刑时,经过7年,依本人或者检察官的申请,可以宣告其判决失效,即刑罚失效,前科消灭。
虽然有关前科消灭的立法规定表述不一,各有特色,如消灭前科的范围大小不同、罪行轻重不同、考察期长短不同,但在消灭前科的实质条件上,各国的规定却是高度统一的。首先,从各国立法来看,前科消灭的先决条件都是行为人受到有罪宣告或者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包括因特赦刑法得到免除或刑罚已经完成时效)。这一要件符合前科消灭的本质,因为前科消灭,消灭的是前科对行为人带来的后遗影响,而不是消灭没有执行完毕的具体刑罚。其次,必须经过一定时间,即犯罪人在有罪宣告服刑完毕或者赦免后,不能马上引起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而是要经过一定的时期。从各国的规定来看,最长的时间或者是8年,或者是10年,有的国家甚至规定40年。再次,注重个人表现,即前科消灭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具备法律规定的个人表现时才可以进行。在一般情况下,个体表现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法定期间内是否重新犯罪,如俄罗斯、阿尔巴尼亚、朝鲜、蒙古、韩国、日本、法国等都以是否重新犯罪作为个体表现的首要条件,但在具体判断的细节上有所不同,如韩国还必须要求在补偿被害人损失后进行,德国是确定被判刑少年行为无可挑剔等。上述3个条件是各国前科消灭立法的一般规定,但有的国家也对前科消灭作了禁止性规定,如《匈牙利刑法》第70条规定,凡因违反管理秩序的犯罪(国事罪),以及军职犯罪和侵犯劳动人民利益的犯罪而被判刑的人,法院不得消灭其前科。再如,英国《前科消灭法》规定,对曾被处以终身监禁和超过30个月监禁的人,其前科不得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