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渠道灵活选取基层陪审员
《规定》中明确表示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从我国当前受教育程度看,高学历、专业强的人才毕竟是少数,如果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要求过高,就不可能实现“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的目标。因此,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要求条件,但对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从目前情况看,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差别较大,城市的人民陪审员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乡镇的人民陪审员文化素质相对偏低,在基层人民法院,就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威望高、道德品质好,而且又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例如可以选一些村委会主任、村支书等,因为他们了解当地群众的实际情况,这样就能更好的参与案件审理。但如果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过低,对法律熟悉程度较低势必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因此,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不宜太低,应以高中为基准为宜。
(四)明确陪审员职权完善奖惩机制
要想切实解决“陪而不审”的现象,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权,确保他们在履行审判职责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是关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陪审员的责任、权力、义务,要求陪审员不仅参与审判全过程,而且在合议庭评议时,也要充分行使权力,陪审员必须首先独立发表意见,如果法官与陪审员意见分歧,不同的意见在卷宗中详细记录,主审法官应该在案件判决前向本法院分管院领导请示或提交审判委会讨论,使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期间与合议庭法官享有同等权力真正落到实处。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及时参加陪审活动政府预算中应当划拨一部分经费,专款专用。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活动期间,有单位的,在其本职单位享受的工资、奖金及其他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再发放相应的办案津贴;没有单位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实际工作量,参照法官收入比例发给报酬,为人民陪审员最大限度的提供物质保障,使他们免除后顾之忧,一心办案。同时,加大对陪审员的监督,可以结合实际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进行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刚刚合格的给予鼓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按法定程序予以更换。对选任人民陪审员,应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工作情况,合理的安排陪审工作的时间,不能一刀切,完全随机抽取。有些人民教师陪审员,在高考时要辅导学生,要他这期间参与陪审,那肯定不能安心陪审,不利于审判活动。假如要农民陪审员去参加股权纠纷案件的陪审,那作用肯定也不是很大,我们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这样才有利于案件及时、快速和公正的审理,有利于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发挥到最大。所以,在岗前培训时就让人民陪审员根据自己工作情况确定哪段时间比较空闲能够有效参与陪审工作,根据自己的职业特点选择今后陪审哪一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