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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英国于1933年基本放弃大陪审团制度,改由司法查验官行使。现在仅在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和部分州的初审法院,在处理重大刑事案件时沿用这种大陪审团制度。


  

  法国以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为契机,引进了英国的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制度。今天,法国的陪审团制度已经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陪审制度。法国的陪审审判只适用于处理严重犯罪的重罪法院,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在法官的主导下以多数意见来决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量刑。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陪审员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过去我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我们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缺乏经验,有些庭审中人民陪审员仅仅做些与案件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在合议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赖心理,在表决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有些基层法庭,对于必须要求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法庭一般只能提前几天通知人民陪审员来参加案件审理。由于陪审员是兼职的,庭审结束后就立刻回到自己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了,一般是极少参加案件的合议。一些陪审员对在审判中该有哪些职权和责任都不清楚,对相关的法律条款不熟悉,对案件不了解,也缺乏兴趣,加上有的人民陪审员由于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庭审和合议,从而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往往留于形式,造成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发挥出原先应起的价值作用。


  

  (二)陪审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独立审判权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大多数的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都难以达到司法从业人员的要求,所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极少发表独立见解。我国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有些案件中部分人民陪审员会对看似很冤的当事人产生感情上的倾斜,在合议庭案件时就难以做到中立,这就与审判原则相背离,出现这种情况法官就不愿意人民陪审员参与对案件的审理。


  

  同时因为其他方面的原因,有些人民陪审员对案情事先不是特别了解,也使其不敢留然发言。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时不少是重复审判长的意见。陪审员即便参与了审判,发挥的作用也微乎其微。由于存在二审或再审的可能,一审判决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于是在一审中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合议的积极性不高,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最终难以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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