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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议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高尚


【摘要】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无到有、从粗到细并且正在不断的完善。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员制度完全不同,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我们又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所区别。我国的人民陪审没有模式可以套用,生搬硬套其他国家的陪审制度必然与我国国情不相吻合。因此,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实际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修正与完善。本文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入手,阐述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实审判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对如何修正与完善这些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讨论。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完善
【全文】
  

  导言: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稳定和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目前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了一个新的时期。《决定》实施后,全国涌现出一大批思想好、威望高、知民情、解民意的人民陪审员,他们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了陪审工作中,参与审理了大量的案件。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施,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密切了群众与法院的关系,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不够,加上其他的一些因素,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


  

  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在清末沈家本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理念得到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1930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其中就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此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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