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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误区

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误区



——以版权相关产业为视角

刘春田


【关键词】网络环境;法律误区;版权
【全文】
  

  网络的出现,使我们的思维方式、表达方式、行为方式都发生了改变,影响了多方面的社会关系。网络时代的版权,从复制到传播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制已成为版权领域的热门话题。而法律与经济联姻,进而形成产业发展的合力,能带来难以估量的经济增量。


  

  版权相关产业是一个产业集群概念,直接或间接受到版权制度的影响,也可以理解为以文化因素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以及市场机制引入文化生产的有机结合。主要包括与复制、传播和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行业以及收集、存储与提供信息的信息产业。版权相关产业经济与版权保护制度是一种互相促进、互相影响的关系。版权的立法、版权法的实施,都是实现权利人权利,壮大版权相关产业的重要途径。当前,一方面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与版权制度在相辅相成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面临很多问题;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不难发现,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认识还存在着种种误区。这些问题不但影响着法律制度具体解决方案的确定,也制约了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


  

  版权与版权相关产业的关系


  

  从不同的专业、不同的思维角度看,每个人都有对版权的认识。基于版权与版权相关产业的资源配置关系,我有三点看法,作为下面对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误区进行分析的基础。


  

  其一,版权的财产观念。什么是财产?尽管实际生活中一讲到财产,总是要拿物说事,但财产本质上不是物,而是一种社会关系,或者说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商品体”的物理承担者既可以是实在的物体,也可以是没有任何物质实体在“虚”中“拟”出来的东西。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这个产业循环当中非常必要的一环,它是当代的“点金术”,可以克乱于治,化腐朽为神奇,有效地建立起新的财产秩序。有了它可以更大地激发人们的创造力,保障与版权相关产业的有序发展。由此,版权法律制度既是一种利益刺激机制,又是一种财产制度。它日益成为知识密集型企业、产业得以生存、发展和稳定的社会基石。


  

  其二,版权价值的决定。版权作为财产所具有的利益,不是从它自身的投入来决定其价值。这个东西跟它的成本没有关系。有的人同样投入了,换不回钱。每年出这么多部电影,绝大部分不赚钱,赚钱的是少数,而赚钱的恰恰是在于它的创造性。创作人或许神来之笔,妙手偶得,但是对消费者来说却可能恰好投其所好,有无限的需求。为满足需求,他们愿意出很大的价钱购买。这跟创作者投入的劳动没有必然的关系。有人坚持认为价值只能通过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但创作行为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市场价值或价格并不取决于其内在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知识权利的获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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