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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误区

  

  我认为,除了关心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平衡外,还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实现版权人、传播人、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这在网络环境下尤为重要。从某个意义上说,利益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误区,仅从自身角度认识问题,只关注于自身的利益,追求超额利润,对其他方面产生的结果缺乏责任感和公平心,这样的思维结果必然是人人都不满意。前一段时间在我国发生的百度网《互联网新闻开放协议》的争论即是典型例子。搜索引擎没有提供新闻具体内容,这是分析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分歧的关键点──通过提升用户收集信息的准确和有序,发掘出了网络环境下的新利润,这主要是搜索功能创造的利润;而传统新闻媒体的传统利润基本上不在其中,因为以前的搜索行为主要是由读者自行进行的,并且新闻仅仅是搜索内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传统媒体在其中的支撑作用,毕竟其为提供新闻内容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提供了大量的好的新闻作品。可见我们应关心版权相关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利益分配比例问题,将著作权人、传播人、使用者看成是作品价值实现大系统,建立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正常关系,以缓解甚至平息双方的矛盾。不同利益群体,看待这个问题有天然的不同取向,有待求同存异,协商解决。


  

  这里,我还考虑图书馆的复印问题。但现在很多图书馆的通常做法是只准复印一部分,或者一概禁止复印,人为地增加了读者的麻烦;还有一些图书馆以工本费名义,收取高额费用供自己享用,背离了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加剧了版权人与图书馆的对立,最终影响了广大读者的利益。其实,如果在允许读者复印的基础上收取版权费,再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将该部分版权费转交版权人岂不是各得其所。


  

  一言蔽之,只有创造共赢的局面,才是真正的出路。也就是说,一要让版权人不再担心被人剥削而丧失其收入;二要让版权相关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利益分配相对公平;三要让读者可以及时准确地得到所需的信息和高质量的信息服务。相互理解、真正落实才是走向这一途径的基础和保证。这既可解决个案的利益冲突,协调价值取向,又可以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因此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应充分注意研究权利冲突的完满解决,协调好各方利益。


  

  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平衡公共利益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权利限制、保证公共利益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直接关系到使用人、传播人的义务以及权利人的权利是否和谐。在网络环境下,对于信息传播权利的过分限制将更加凸显社会平等的价值取向与知识鸿沟不断扩大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而言,传播范围、传播行为的方式、传播者的主观过错其实都是需要被考虑的,而不应该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对于某些行为不加区别地予以禁止显然过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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