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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误区

  

  每一种新的传播技术产生,都会将原来的平衡打破,需要用法律手段重新调整各方面的关系,直到产生新的利益平衡。印刷复制技术、录音录像技术、无线电通讯技术都对版权贸易和版权制度产生过冲击。同样,网络空间是人类活动的一个新领域,也存在着人际关系和调整人际关系的规则。在一个混乱、无序的虚拟空间中,很难有效发展版权相关产业。立法者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消除模糊,不断完善,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民族创新精神和能力、保障科技文化进步及其产权有序流转,促进版权相关产业的不断进步,提高国家竞争力。


  

  新权利的设置应当慎重


  

  众所周知,快速发展的新技术,不断对知识产权理论和立法提出新问题。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广泛采用,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更显突出。各国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界都非常重视新法律法规的出台。技术的发展是绝对的,但它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的影响却是间接的。技术作为生产力,通常通过作用于所形成的生产关系对法律发生影响。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增加了信息的传播手段,丰富了人类使用和交流信息的样式,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扩大了信息传播的范围。我们需要理性地分析,这种变化是否导致了新的社会关系,是否需要创造相应的新概念来界定,因而是否产生了新的权利等。版权法律制度在完善中将网络技术发展引发的相关问题进行考虑是必要的,但《著作权法》毕竟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方面不能脱离民法的基础理论,另一方面民法的基本规定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的规制也发挥着作用。如果不足以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原有的概念是否可以包括所出现的新情况,或对原有概念的外延作适当扩大解释就可以做出回答。


  

  总之,对于网络环境和技术等所导致的问题,我们需要一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从现象到本质,从简单到复杂的抽象认识过程,进而得出较为合理、客观的认识。


  

  在利益分配中实现共赢


  

  作品的文化属性与经济属性并存,版权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作者的创作决定了利益的来源,传播人消除了距离的障碍,使用人挖掘了作品的潜在价值。这是一条产业链,也是版权相关产业得以存续的关键。今天,建立在作品的创造、生产、传播和消费之上的版权相关产业发展迅猛,不但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群,还带动了传统产业的改造,文化产品日益丰富,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产业模式不断革新,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版权贸易的持续扩大,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但奇怪的是,几乎所有的作者、邻接权人乃至一般的社会公众,都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都谴责对方甚至对版权制度的正义性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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