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的都官尚书是隋唐刑部尚书的前身。南朝宋开始设主管司法行政兼理审判的机关——都官尚书,是南朝律学趋于务实的结果,至此中央司法机关组织日益扩大,分工趋于明确,发展到唐朝既成为了六部之一的刑部。
至于南北朝时期两者共有的进步特点笔者在这里就不一一冗述,如建立了直诉制度、完善了死刑奏报制度等。
南朝律学最终没有走上正统。原因是很多的,与隋朝制律早于南朝覆灭以及隋朝建都与北方等不无关系。我们不能够因为南朝律学最终没有走上正统就掩盖了这个时代的律学真实,南朝律学也应当是隋唐诸律的基础。法学史界普遍认同的观点就是:北朝的律学是隋唐诸律的基础。其实南朝的律学也为后世造成了很多积极的影响。有些学者也在一些场合表达了相同观点。对于南朝律学建树与影响的具体分析,笔者已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一切都说明了:即使是整个大一统的隋唐时期,南朝的律学也没有消失殆尽,只能说优秀的内容被吸收进了中华法系的主干上去了。做一个简单的分析:为什么同样受到魏晋律学影响的北朝法制成了隋唐法制的基础,而南朝律学就被抛弃了呢?这是不合逻辑的。
“北优于南”其实是一个不对等比较的结果。南朝的法制和北朝法制代表的是律学的两个不同的发展方向。南朝的皇帝注重法典的实施与社会现实的要求相符合,才铸就了此段历史时期南方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帝王们讲求社会各阶层的势力均衡,在限制门阀士族的同时也利用他们掌握的大量生产资料和军事实力,发展经济,并在南北对峙期间形成一道坚固的屏障。而北朝的统治者们则是急于通过律典的编撰加强他们不太稳固的少数民族中央专制集权。而北朝则是儒家思想在那里完成了法典化的进程。
所以,本人认为:南朝的律学的演变过程可以算做是思想大融合的特殊时期,中华法系两个主要分支中的一个分支的法制改革过程,与另一个分支一起,承担了中华法系发展过程中不同的“研究和实践课题”,形成了特殊时期的特殊法制。
王娟:
程先生认为南朝统治者沉迷于佛教、玄学,致使律令荒芜。如果从立法层面来看,南朝的创新和改变确实较少,但并不意味着其律本身一定劣于北朝。况且,从社会实际情形来看,南朝经济正是在这一时期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隋唐时期坚实的财政基础。史书记载,高祖皇帝高欢曾就当时南北局势咨询杜弼:“江东复有一吴儿老翁萧衍者,专事衣冠礼乐,中原士大夫望之以为正朔所在。我若急作法网,不相饶借,恐督将尽投黑獭,士子悉奔萧衍,则人物流散,何以为国……?”对当时梁武帝治下的江南颇为忌惮。庾信在《哀江南赋》中记云:“五十年间,江表无事……天子方删诗书,定礼乐。”说明南梁并未因为梁武帝醉心佛学而导致社会混乱。反观北朝,除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大肆灭佛以外,其他统治者都不同程度的崇信佛教,北魏时期大量修建的寺庙、佛像、石窟就是力证。看来很难以统治者是否信佛、礼佛论定其法律之优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