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吕志兴《南朝法制的创新及其影响》
张群
【关键词】南朝法制
【全文】
几年前,从网上读过一篇《南朝律学研究》的本科生论文,文笔老练,论证严密,视野开阔,印象颇为深刻。该文认为南朝律学也是隋唐诸律的基础,对民国法制史学家程树德先生《九朝律考》首倡的“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的传统看法提出质疑。文章还从思想与制度两个方面做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后来才知道,作者张君虎是西南政法大学2004级本科生,该文曾获得2007年第十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大赛重庆市赛区特等奖、第十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大赛全国总决赛三等奖(百度检索)。
所以,看到吕志兴副教授《南朝法制的创新及其影响——兼论“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说不能成立》一文(载于《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不禁很感兴趣。然通读之后,很是困惑,吕文本身谈的是“创新”,但自己的“创新”何在呢?
首先,吕文在研究综述里根本没有提到张君虎的论文(吕志兴先生现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竟然没有注意到本校弟子的优秀作品,让人遗憾和费解)。同样,吕文也没有提到另外一篇重要的同题论文:王娟《<九朝律考>“北优于南”说献疑》(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5期)。吕文据以证明其创新的是张晋藩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该书集法制史学界研究之大成,质量堪称上乘,但毕竟出版于10多年前(1999年)。吕文还以此书作为主要对话对象,未免有落后于时代之感。当然,这也就难怪吕文要大发惋惜之词:“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上述观点一直在学界流行,无人提出过异议”(第191页)。在这个网络时代,吕文对“敌情”(程千帆先生语)还如此不明,令人遗憾。
其次,吕文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南朝法制的主要创新”,二是“南朝法制对北周和隋唐的影响”,三是“对南朝法制的评价”。第一部分占全文三分之一的篇幅(主要包括第184至187页),其内容主要是梳理史料。除了(一)刘宋部分的一页半内容以外,(二)齐梁、(三)陈朝法制的资料早已见于程树德《九朝律考》。从历史学角度来说,必要的史实重述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基础性的工作。但对习以为常的资料是否还有必要重抄一遍,值得商榷。就吕文来说,该部分不能为其所谓创新加分是无可置疑的。
第二部分“南朝法制对北周和隋唐的影响”是吕文论证的重点。主要内容有二,一是南朝律令法典编纂体例对后世的影响,二是南朝重要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作者主要通过隋唐律令与南朝法制的条文比较来进行论证,文章中也明确指出:“南朝重要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可从后世确立的有关法律制度来反观之。”且不说这种论证方式是否简单粗暴(张君虎、王娟文章都提到南北朝哲学思想的影响,论证视野颇为开阔,相比之下,吕文颇有识暗之感),仅就史实而言,有些制度南北朝均有(如吕文中提到的官当),依据现有资料很难说哪一个对隋唐影响更大。吕文又怎么敢断言某制度“无疑”是以陈朝制度为蓝本、某制度又是“明显可以看出”是在陈朝的基础上法制而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