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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吕志兴《南朝法制的创新及其影响》

  

  崇清议,轻刑罚,刑罚结构趋于合理,流刑广泛使用。梁朝首次将流刑用于对普通人犯罪的处罚,解决了汉文、景两帝刑罚改革后死刑与徒刑之间跨度太大的问题,从而使刑制结构趋于合理。其中关于南朝《梁律》中记载,将死刑的三等“枭首、斩、弃市”改为“枭首、弃市”二等和使用鞭杖刑,体现了轻刑思想。


  

  情礼法的结合。情礼法的结合是中国传统宗法社会中永恒的话题。也是封建统治者在司法实践中力图协调解决的一个棘手问题。南朝的统治者已经开始认识到“情礼兼列”的方法,即要以情来充实,改革礼法内容,使情礼法协调,也即缘情制礼,因理施法,礼法的施行不违背人情。


  

  《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之名,并为后世沿用。“官当”,即以官品或爵位抵罪,始于西晋,《陈律》正式使用了“官当”之名,规定品官犯罪判处5年、4年、3年徒刑的,准用官品抵2年刑,其余部分服刑等。隋唐法制继续使用了“官当”之名,继承了官当制度。 “官当”之名的使用和情礼法的结合也是南朝律学思想中兼容并包思想的体现。


  

  重视京畿地区的地方司法机关职能行使。在尚书台出现都官尚书,中央司法机关组织日益扩大,分工日益趋于明确的时候,南朝各代加强了京畿地区的司法机关职能的行使,防止中央司法与地方司法混淆不堪的局面的发生。在司法机构职能分配上,南朝赋予了京畿地区的地方司法机关在本地司法事件的审理上与中央的同等权力和地位,例如梁在建康设有与廷尉官相同的正、监、平三官,并以廷尉寺和建康县为两大司法机关,称“廷尉寺为南狱,建康县为北狱”(32),将京畿地区的司法权力严格划分,避免了中央司法官吏滥用职权的现象。


  

  妇女缘坐问题趋于合理。缘坐即一人犯法,罪及亲属的制度,体现了中国封建法的家族本位特点。《梁律》首创缘坐妇女免死之制,规定对谋反等大罪,虽罪及女眷,但“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从此以后,缘坐妇女不处死刑。


  

  众官会审制度的萌芽。南陈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尚书三公郎、部郎令史、三公录冤局令史、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治署,理察囚徒冤枉”,即每年三月由中央众官共同审理狱囚。这个制度后来在唐朝被发展成为“三司推事”,进而成为明清会审制度的肇始。


  

  弃繁就简,篇目明确,深受玄学思想的影响。南朝诸律的形成都是在继承《晋律》的基本思想和律令格式乃至条文修订的,但是仍有取舍,与条目上和篇幅上以简约明确著称的《晋律》相比,篇目更为明确和简省,这一传统同样被隋唐的立法者们所接受和继承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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