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演变与刑法改革
高丽蓉
【摘要】近现代西方国家不同时期在不同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对
刑法进行了相应变革,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
刑法改革主要体现为刑罚严厉化与个别化,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主要体现为社会防卫思想的法西斯化,二战后至今主要表现为注重人权保障与刑罚轻缓化和重刑重罚的双向倾向。
【关键词】西方国家;刑事政策;演变;
刑法改革
【全文】
刑法是人类历史上存续时间最长的法律,刑法的变革反映了人类历史由野蛮向文明迈进的过程,也反映了人类社会对犯罪认识水平和控制手段的不断提高。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刑法主要以惩罚、报复、残忍、罪刑擅断为主要特征,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启蒙思想的发展和传播,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近代刑法在继承封建刑法的基础上逐渐走向文明。从刑法存在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刑法的制定、修改均源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和经济、政治形势发展的推动,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相应的刑事政策,并对刑法进行修改,合理确定犯罪范围与刑罚措施,是长期以来各国刑事立法实践的重要内容。
从19世纪开始,西方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变化,社会科学领域也出现了新的研究方法和成果,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状况和控制犯罪的要求,西方各国采取了相应的刑事政策,并对其刑法进行了相应变革,“刑事政策的刑法化”[1]是刑法变革的一条主线,“刑事政策与刑法构成一对组合,二者的构成要素不同但是联系非常紧密。刑事政策确定行动的原则,而刑法将这些原则变为法规和法律技术概念”。[2]19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在刑法方面出现的一系列变革是由其背后占主导地位的刑事政策观所引导的。尽管不同国家的刑法变革各自反映着其本国的经济政治发展状态及文化传统特点,但由于在特定阶段这些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总体环境以及犯罪状况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依然可总结出其刑事政策的共通之处以及反映这些刑事政策的刑法领域的表现。
一、刑罚严厉化与个别化(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社会矛盾激化,出现了犯罪的全面大幅增长(如法国1884年检察院统计的犯罪数量是1831年的5倍[3]),犯罪性质也发生了重大转变,累犯和少年犯罪剧增。社会哲学领域则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出现了新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并进而影响到刑事司法领域。
19世纪前期影响西方刑事政策的主要是刑事古典学派和早期新古典主义学派[4]。起源于十六世纪而在十八世纪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刑事古典学派主张限制刑罚权、确定保障人权的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均衡原则,主张刑罚的人道主义和刑罚的报应性。19世纪初诞生的新古典学派则强调道德责任的复杂性和相对性,认为罪犯各自的个性和责任存在巨大的差别,让罪犯受到同等强度的刑罚制裁是不公正的。因此,提倡刑罚个人化,主张刑罚的改造性。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是这种客观主义的刑事政策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