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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演变与刑法改革

  

  2.加重对严重犯罪的惩罚。主要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增加对缓刑、减刑、假释适用的限制,提高刑期等方式来实现。英国从上世纪70年代始通过一系列法律取消或限制了陪审团对谋杀爆炸、武装抢劫、涉及复杂的欺诈案等案件的审判,对沉默权的使用进行部分限制,本世纪初通过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和警察改革法扩大了警察在处理有关犯罪案件时的权力,此外还对双重危险裁判原则做出了例外规定。美国1970年的《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规定了犯罪“行为模式”允许有条件的从重溯及和刑事责任承担的“鬼影规则”,突破了美国宪法规定的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为审理恐怖犯罪专门设立了军事法院,与普通法庭相比减弱了犯罪嫌疑人的防卫权利。1984年的《综合犯罪控制法》废除了对联邦犯人的假释。[31]法国规定对有组织团伙实行的犯罪,毒品走私、洗钱、恐怖活动等严重犯罪人不适用额外减刑,对人或财产实施暴力的轻罪严格控制实施缓刑的条件或取消缓刑。[32]这一时期的德国通过修改法律加重了掠人勒索和绑架人质犯罪的处罚。[33]在日本则表现为2004年刑法典修改普遍提高了适用自由刑的最高刑期,加重了性犯罪、杀人罪、伤害罪及交通犯罪的法定刑。[34]


  

  3.针对累犯采取更严格的刑罚措施。鉴于累犯在犯罪总量中的比例居高不下,各国针对累犯采取了加重处罚,限制缓刑、减刑、假释等方式处以更为严厉的处罚。如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对累犯的判刑实行加重制,其中有些州采取“累进加重办法”(即根据犯重罪的次数按一定的比例累加量刑)。此外,《暴力犯罪控制与执法条例》还规定对于已犯两次重大犯罪之重犯,或者曾犯一次以上重大犯罪之暴力重罪犯,或者一次以上重大犯罪之毒品犯,当其再犯罪时,将被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35]法国通过专门针对累犯的单行法扩大了累犯的法律定义,对累犯的释放、缓刑、假释都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减刑额度降低,创设了针对危险的被判刑人的司法监管措施,设立了针对累犯的“最低刑”制度(即要求法院原则上应该宣告一项不带缓刑的监禁刑)。[36]此外这种重刑重罚的倾向还体现在对严重犯罪上适用死刑的恢复或扩大,加重对严重少年犯罪的处罚等方面。


  

  结语


  

  刑事政策的出现是社会科学发展和人类对犯罪认识进步的结果,探寻西方近代以来刑事政策演变的轨迹,把握其影响下刑法改革的脉络,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端于西欧而影响遍及世界各国的当代刑法改革运动的指导思想、改革措施,对正确认识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犯罪形势和状况,采取合适的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从上文描述我们可以看到,相同的制度不同国家在进行改革的背景、时间、途径以及具体的表现方式都不尽相同,这也提示我们应当在考量现实国情和文化背景的前提下,以我国现有的法律机制为基础,吸取这些改革的有益经验,作适合我国国情的借鉴和改造,从而对我国的刑事法律加以适宜的修改和变革。


【作者简介】
高丽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处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根据曲新久教授的观点,“刑法化”针对刑事法律的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欧陆国家侧重于实体方面,英美国家侧重于程序方面。参见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笔者认同并采用此观点。
雷蒙·加桑,《犯罪学》,达洛兹出版社2003年b版,第523页。
参见朱琳:《法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印,第134页。
称其为“新古典主义”以便与以贝卡里亚、边沁所代表的狭义的古典主义区别开来。
参见张旭:《社会演进与刑法修改——以德国为视角的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同前注,第135页。
同前注
参见弗兰茨·冯·李斯特、埃贝哈德·施密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8-79页,转引自张旭:《社会演进与刑法修改-以德国为视角的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参见王世洲:《联邦德国刑法改革研究》,《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
同前注
参见朱晓音、郑灵云:《日本刑法改革的进程》,《法学》1997年第4期。
陆青摘译:《欧美犯罪及行刑动向》,《国外法学》1987年第2期,转引自谢锡美、辛晓伶:《二十世纪下半叶西方国家刑法改革与少年刑事司法》,《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4期。
同前注
同前注
同前注
参见朱晓音、郑灵云:《日本刑法改革的进程》,《法学》1997年第4期;张明楷:《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同前注
同前注,第140、63页。
参见王俊平:《荷兰刑法典的发展和特色》,《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
《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58页,转引自赵秉志、陈志军:《短期自由刑改革方式比较研究》,《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前注
参见赵秉志、陈志军:《短期自由刑改革方式比较研究》,《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刘守芬、韩永初:《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之理性分析——报应刑刑事政策视角的观察》,《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21页,转引自刘守芬、韩永初:《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之理性分析——报应刑刑事政策视角的观察》,《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谢锡美、辛晓伶:《二十世纪下半叶西方国家刑法改革与少年刑事司法》,《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4期。
同前注
同前注,第144、156页。
参见王世洲:《联邦德国刑法改革研究》,《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张旭:《社会演进与刑法修改——以德国为视角的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参见王世洲:《联邦德国刑法改革研究》,《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李晓明:《欧美“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及其借鉴》,《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
同前注
参见李晓明:《欧美“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及其借鉴》,《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
同前注,第140、172—173页。
李晓明:《欧美“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及其借鉴》,《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
参见张明楷:《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同前注
同前注,第186—187、163、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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