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功能观的基本观点
前面三种定义都是用传统的金融视角——金融机构观来诠释银行保险:将银行和保险公司这两个金融机构作为既定的固化前提,将银行保险看作两个既定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融,由初期的代理销售到分工合作再到最终完全融合。由此看来,银行保险涉及两个金融机构之间复杂的分工、合作、冲突、协调、整合,涉及范围很广,涵盖了从产品到组织结构等诸多方面。此视角下的银行保险是极其复杂的金融现象,发展规律难以预测,发展方向也无法进行清晰判断。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从金融功能观来重新审视银行保险。20世纪90年代,以罗伯特.默顿(Robert C.Merton)和兹维.博迪(Zvi Bodie)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对传统金融理论进行反思,提出了基于功能观点的金融理论(Functional and Structural Finance,简称FSF)。从金融机构观角度看,金融体系的混乱会导致各金融机构功能错位和竞争错位,但从功能观角度看,这种混乱状态却有一个清晰的线索。功能观首先提出两个假设前提:第一,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即随着时间推移和区域变化,金融功能的变化要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第二,金融机构的功能比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更重要,机构不的断创新和竞争才会使得金融体系功能更强、效率更高。因此,金融体系的变化首先源于金融功能需求的变化,并进一步对原有金融机构进行调整或建立新的金融机构和组织[5]。显而易见,金融功能观将金融组织看作金融功能调整的结果,这种因果关系与金融机构观恰恰相反。金融功能观认为, 金融体系具有清算支付、资金融通、风险管理、信息提供、解决激励和资源转移的功能,而金融体系架构确定的原则就是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功能,实现金融交易成本最小化和金融制度绩效最大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而无法实现金融功能时,就需要打破原有的金融产品结构、金融市场模式甚至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重新整合,最终形成新的金融制度。银行保险的金融功能诉求包括风险管理、资金融通以及金融支付和清算三个方面,银行保险正是这些金融功能竞争性配置的产物。
三、金融功能竞争性配置与银行保险的新内涵金融功能的竞争性配置是一个动态过程, 主要包含三个步骤:
(一)金融功能要素重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收入水平提高,消费者对金融功能的需求呈多元化,当原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产品体系无法满足金融功能整合的需要时,必须有一种新的产品体系来满足新的功能需求。新的产品体系图1【略】传统金融机构边界的扩张与交叉的确立不仅要包含对原有产品的调整和重组, 甚至可能包含通过重组现有金融要素来设计出全新的产品以满足多元化的金融功能需求。银行保险产品的出现正是为了满足金融消费者需要的储蓄、投资和保障功能的组合。如图1【略】所示, 银保产品的出现使得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先相互独立的功能边界有了融合的可能性。因此,金融功能要素重组的过程必然包含着银保产品和销售体系的创新, 并且由于金融功能需求改变的动态性, 产品和销售体系的创新也是一个动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