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功能观视角下银行保险内涵的重新解析
张青枝
【关键词】金融功能观;银行保险内涵
【全文】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自由化和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银行业与保险业之间原有的平行独立关系发生了改变,出现了一种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新的制度安排— —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
一、银行保险的传统内涵
银行保险是一个将渠道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和组织模式创新集为一身的综合体,从产生、发展到不断变迁,其实务践行总是先于理论研究。尽管如此,国内外专家学者还是不断开展银行保险的理论研究,对其实质、内涵与表现形式给出自己的描述。
( 一)代表性的观点
1、渠道说。现实中的保险产品销售渠道,主要有公司员工直接销售、代理人或经纪人销售、门店销售以及通过银行等机构销售,渠道说是对银行保险最直观的一种理解,也是银行保险发展早期的主要定义方式。从银行保险的最初形式看,它的确是利用银行等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的。多利萨.K.弗勒(Dolisa K.Flur)就曾指出,“Bancassruance isa term for selling of insurance by banks.”。寿险营销与研究协会(Life Insurance Marketing and Research Association,LIMRA)在其所编撰的保险词典中指出,银行保险是通过银行与建房互助协会下属的全资分支机构,而不是通过保险公司,来提供寿险服务。Morgan(1994)认为,银行保险是指拥有众多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不仅提供存贷服务,同时也向其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或投资产品。我国台湾学者也有类似表述:通过银行将保险产品销售给银行客户(凌氲宝,1999)。经合组织(OECD)在2000年的报告《世界金融服务的一体化:前途与问题》中将银行保险描述为: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销售银行产品。
2、经营策略说。这种观点将银行保险界定为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采取分工合作的经营策略,是对渠道说的进一步深化。它不仅看到了银行保险中商业银行的渠道作用,而是着眼于银行保险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认为通过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工合作的经营策略不仅提供了更完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也促进了彼此的发展。哈罗德·斯凯博等人所著的《国际风险与保险》一书中指出,银行保险是指银行和保险人之间为通过银行销售保险而作出的一种策略安排,其中保险人主要负责制造、生产保险产品,银行则致力于销售[1]。我国学者郑伟、孙祁祥也指出:银行保险,也称银保融合,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策略安排,其中,保险公司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负责产品的销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