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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投资额的准入问题

  

  因此,我们可以概括如下:在外资并购中,首先,出资比例是指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不是在投资总额或其他方面的出资比例,严谨的法律表述是股权比例。其次,除了在某些特殊领域和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行业仍然保留外商出资比例上限要求外,不再对外商出资比例下限作出强制性要求,在注册资本中25%的份额不是外国投资者并购时出资比例的下限,允许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在注册资本中低于25%。第三,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在注册资本中低于25%,因此设立的企业,性质上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上,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从表面上看,出资比例要求是对外国投资者出资额的限制。实质上,出资比例要求是一国经济开放程度的体现,是国家利用外资的成熟程度,更是一国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的综合体现。


  

  三、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和出资比例的关联


  

  基于上述分析,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表现为公司自有资金和公司债务的比例,反映出公司的经营规模与风险比例。出资比例表现为投资各方在公司中的股权份额,反映出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属。就外资市场准入监管而言,二者存在内在的关联和影响。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从外资进入规模和外资公司的实际经营规模上起到必要的限制作用,束缚了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扩张。出资比例(即股权比例)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控外国投资者的参与程度,从而体现我国对外国投资的导向。从目前仅有的两个调整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的法规来看,无论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还是《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尽管两部法规存在如上不同,但是,它们都普遍适用于外资并购和合资经营企业。因此,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这一法律要求,没有区分不同行业和领域,而是外商投资中普遍性的规范。相比较而言,出资比例要求针对不同行业有所区别,灵活加以适用,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投资方向。而且长期以来一贯要求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注册资本的25%最低比例也已被取消,对外资开放的灵活性进一步提高。


  

  综上所述,作为调整外资市场准入的手段,投资总额和出资比例的相关法律要求既属于技术性的调整方法,注重调整的灵活性与差异性,又体现出原则性的调整特征,强调统一和一致性。但是,从实现市场准入的调整目标“效率、公平与安全”来讲,技术性调整更加有利于实现这三个目标。在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总额和出资比例要求应更加注重灵活性与差异性,而不是单一的、原则性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充分地利用外资,达到使用外资上的公平、效率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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