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投资总额,一方面,可以控制并购完成后公司的风险,避免因并购完成后公司规模扩张,负债增加而引发经营困难,甚至导致破产。实践中,公司通过并购迅速扩大的案例不胜枚举。但是,因并购导致的公司破产案例也不乏其人。另一方面,以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投资总额,可以确定投资总额的具体数额。通常,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确定的,一是我国法律有此要求,二是投资人有此要求,以注册资本的确定份额作为享有公司权益的依据。相比较而言,上述从投资总额来确定注册资本的方法存在不确定性。
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实际上等于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规模和介入程度,从数量上直接控制了外资进入我国,是一种有效的准入监管措施。然而,限定投资总额抑制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我国引进外资的长远发展。同时,限定投资总额是投资上的一种数量限制。尽管目前WTO尚未禁止成员方在投资领域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但是,限定投资总额的做法存在违反多边或双边投资协定的可能。
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外资并购中有关外国投资者投资额的另一个法律要求是出资比例。纵观我国外商投资法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投资各方的投资份额通常使用出资比例一词。这里的出资比例是专指投资各方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额,是确定投资各方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份份额,即公司法上的股权比例。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就其实质而言,在微观上它涉及到合资企业管理权的分配和利益的分享,在宏观上它体现了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的政策导向[1]。
就市场准入管理而言,外资准入国通常采用出资上限和出资下限要求来规范出资比例。各国的一般做法是,从行业角度区分并确定出资比例的上限与下限,极少有设定一个统一的出资比例上限或下限标准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考察各国的立法,除了禁止进入的行业外,对外国投资设定上限要求的大多体现在以下行业:电讯、广播、报刊、轨道和航空运输、金融领域等。与其他国家相同,我国针对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例如,外国投资者投资寿险行业,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参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电信行业方-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6条)。在广告行业,允许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