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外资准入国通常对外国投资者提出出资比例上限要求。但是,准入国也会采取对外国投资者采取出资比例下限的做法来促进外资的进入。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就是我国,针对所有的行业规定了一个外资最低出资比例,即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并且,该最低出资比例不因公司股权变更、公司合并或分立等情势变化而改变。具体来讲,在设立合资企业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当股权发生变更时,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5条);当公司发生合并时,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25%(《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12条)。当公司发生分立时,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14条)。
外资持股比例的多少,不仅仅影响公司的管理结构和利润分配,还将对外资准入国的国家产业产生作用,甚至影响到一国的经济安全。我国在外资股权比例的准入调整方面,一方面,与世界各国通常的做法相一致,对某些特殊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行业采取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做法;另一方面,采取鼓励外资进入的政策,通过确定外资持股比例下限促进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在引进资金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引进先进的管理体制,以此来改变我国落后的经济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然而,将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的要求,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在我国举办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客观上必然会限制某些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影响我国对外资的使用效率。而且,外资比例达不到注册资本的25%即加以拒绝的做法也显得不合时宜,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因此,变更这一要求也是必然的。2002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经明确,允许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但是,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包括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参见《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延续了上述法律要求,没有对外国投资者提出出资比例25%的要求。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9条)。这一改变的意义重大,既排除了以往限制部分外资进入的不合理要求,又排除了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待遇差别,也兑现了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即遵守无差别待遇原则。可以预见,不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多少,未来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待遇将逐渐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