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这样一种私法经济行政行为的做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极具启发意义。从理论上来看,我国传统的经济法理论思维是一种单向的思维,即仅仅关注于将公权力导入市场以解决市场失灵,用公法方式解决私法领域的问题,却往往忽视了由此产生的政府失灵问题及其解决。而该书中的私法经济行政行为理论不单将目光投向了政府失灵这一问题,而且还向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即运用双向思维,将私法思维引入公法领域,用私法方式来解决公法领域的问题。从实践上来看,私法经济行政行为理论同样颇具启发意义,以经济基础设施为例,其作为经济行政的一般任务属于国家责任的范围,但经济基础责任的承担与政府垄断这些任务并不等同,确切的说,对经济基础设施存在着“做或买”的选择。这也就是说,国家可以把自己限制在建设业主的职能上,在不妨碍质量的情况下,这些任务可以交给私人经济,这样做的好处就在于可以减轻公共预算的负担,并使公用企业的弊端最大限度的消除。这对我国目前正在实行的电信等国家垄断行业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基本思路。
应该说,《德国经济行政法》一书为我国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野,给我们以多方位、多层次的启示,在比较经济法研究严重不足的现今,为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注入一股新鲜的活力。总的来说,该书是一本可读价值较高的书。书中的闪光点俯拾皆是,本文限于篇幅未能一一详述。
当然,“金无足赤”,该书同时也存在一些瑕疵。正如作者在书中所指出“笔者本着‘避免发生争议为主、解决争议为副’的指导思想”﹝23﹞对一些关键问题的研究采取了回避态度从而使得该书对一些问题仅仅满足于“点到为止”,未能予以深入探讨,颇为令人遗憾,如经济行政法的原则问题、国家服务性职能的具体内涵问题等。同时,作者乃至德国经济法学界囿于公法、私法划分传统,人为地将经济法这一整体分割为经济公法和经济私法,否认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以及宽泛地理解经济法调整范围的作法都是值得商榷的。
【作者简介】
赖朝晖,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2﹞罗尔夫·斯特博著,苏颖霞、陈少康译:《德国经济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页11。
﹝
5﹞常鸿宾、刘懿彤:“德国经济法概述”,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
2000年
2月第
1版,页
4。﹝
6﹞常鸿宾等,同上揭,页
26。﹝
7﹞张世明:“经济法学的经济学基础”,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
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
6月第
1版,页
370。
﹝
8﹞吴勇敏、陈旭锋:“经济法制建设和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总第
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年
9月第
1版,页
524。
﹝
12﹞漆多俊,前注﹝
4﹞揭。
﹝
13﹞罗尔夫·斯特博,前注﹝
2﹞揭,页
48。
﹝
14﹞罗尔夫·斯特博,前注﹝
2﹞揭,页
199。
﹝
15﹞罗尔夫·斯特博,前注﹝
2﹞揭,页
44。
﹝
17﹞程明修:“德国经济行政法总论之发展现状”,《法学丛刊》(台北)
1999.7(157).102-
120,转载于《人大复印资料》(台、港、澳及海外法学),
2000年第
12期,页
25-
43。
﹝
18﹞罗尔夫·斯特博,前注﹝
2﹞揭,页
205。
﹝
21﹞刘文华:“中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纲要”,《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1第
2期,页
55-
57。
﹝
23﹞罗尔夫·斯特博,前注﹝
2﹞揭,页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