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精神轴线:经济民主——理念的启示
纵观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在重商主义——自由放任主义——凯恩斯主义——新自由主义的演变中形成的一个两极互换的历史逻辑图式,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责任与经济参与者责任的博弈互动历史。各国都试图在国家责任与经济参与者责任之间找到一个符合时代个性和本国国情的平衡点,同样作者在该书中也做出了同样的努力。如果简单地将认为国家责任在经济生活中应占主要地位的思想称为经济集中主义,而将认为经济参与者责任应在经济生活中占主要地位的思想称为经济民主主义,那显然作者所信奉的是后者。作者在书中指出“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协调的基本原则,就是按照‘尽可能多一点自由,尽可能少一点国家干预’的口号建立的国家辅助责任原则”﹝15﹞。
具体来说,经济民主主要是从两个层面上来加以体现。首先,在宏观的经济宪法层面,经济民主是通过国家辅助性作用原则(简称辅助性原则)来加以体现的。该原则有两方面内涵,一方面涉及到国家与私人经济这一关系,意味着经济上的个人责任与协作优先于国家所有的经济活动;另一方面,该原则在分散与集中的意义上意味着较低一级的联邦各州的工作优先于联邦的工作,社区、地方社团和协会的自我行政管理工作同样优先于国家的行政管理。这样,作者本着一种“接近公民、远离国家” 的经济民主主义的理念将对经济现象的责任或经济权力分配于国家和经济参与者,从而构建了一种置重于基层经济参与者的权力分布势态,这是一种经济权力由下向上逐渐递减的“金字塔”式的分布势态。在作者看来,这么一种金字塔式的分布势态要远比那种置重于国家集权的“倒金字塔”式的权力分布势态稳定、高效得多。其次,在微观的经济行政法层面上,虽然经济行政任务是国家责任的体现,但在这一领域越来越多的经济参与责任对国家责任的取代却显示出了经济民主理念的动态作用,这里仅择其要者予以介绍。第一,法律的反向调节,法律的反向调节又可称作“除规制化”﹝17﹞,指的是为了排除竞争中的反市场因素的干预,并使法律更简单化、更易了解、更具实效性和更具圆滑性而对那些使经济活力停滞、使可接受性受到损害并对选择投资环境的决定起副作用的过于密集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法律回收”,也即将其废除或减少。﹝18﹞ 之所以在此将法律的反向调节视作经济民主的体现,是因为法律制度框架的构建是被视作国家对经济所承担的责任,因此法规的减除其实质就是“减少国家介入,扩大自己的责任”。第二,国家经济监督向私人自我监督的发展,经济监督作为对经营自由的校正一直是一种典型的国家任务,但是这种习惯性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却因晚近的安全哲学和风险评价的转变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私人自我监督的兴起,出现了国家监督向藉由竞争保护法益的形式的转变,这也即将法益内化为经济主体的竞争因素从而促使企业出于自身需要而对经济行政法所欲实现的法益进行追逐。以质量这一法益为例,由于优胜劣汰法则的作用,任何一个企业都需长期关注其产品的质量以使其达到竞争的要求,在此情形下,国家局限于抽样检查上的经济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就显得多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