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我国建国以来的经济发展史,是从中央集权的国家与市场一元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混合型的经济体制发展的历史。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里,国家权力遍布社会经济的各个角落,国家与市场是统一的,高度集权是其特征,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质就是一个在保持必要的经济集中的前提下,恢复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21﹞。经济的历史决定了经济集权势力的强大,而改革的目标则决定了必须以经济民主主义取代经济集中主义,经济法作为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统一体,必须顾及历史形成的强大的经济集权因素,并回应实现经济民主目标的时代个性,注重树立起经济民主的理念,不能一味地强调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经济集权因素,应正确处理好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关系。
四、经济参与者在经济行政中的作用及私法经济行政行为——对经济管理任务实施的启示
与我国 “官”、“民”之间历史传统上及现今仍很大程度上存在的对立关系所不同,作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对经济参与者具有服务的职能,国家与经济参与者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既然是服务关系,那么在国家与经济参与者之间就应有一种合作的态度而非对立的态度,因此作者在该书中十分重视经济参与者在经济行政中的作用,注重国家与经济参与者之间的合作因素,藉此来营造政府与个体间的双向良性互动机制。在该书的经济行政法一编中便充分体现了这样一种合作因素,作者在论述每一类经济行政任务时基本上都专门论及了在完成经济行政任务时与私人经济主体的合作,例如经济计划中与私人经济主体的合作、经济监督与合作原则及倾听参与者的意见等等,不一而足。除此之外,作者还从服务行政的理念出发,指出在与经济有密切联系的审批程序中,国家不能任意支配它的“顾客”——经济参与者的时间,应当强化有利于经济的许可程序迅捷推行的“集中程序主义”和“单一窗口化”以提供一种快速的服务。应该说,这种注重经济参与者在经济行政法中作用的理念和作法对改变我国政府与经济参与者之间僵化的“官”与“民”的关系,建立起服务行政的观念,提高经济行政的效率与有效性是极具启发意义的。
不仅合作因素得到强调,作者还极力倡导私法经济行政行为,他认为经济行政法起初虽然被划归为公法内容中作为一种特别行政法,但是这种划归并没有对经济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和组织形式做出任何说明和限制。为了完成其所担负的任务,经济行政机关也可以运用私法思维方式通过一些私法的方式来实施经济行政行为。经济行政行为的私法化有两个途径:一个是组织形式的私法化,如行政公司的经济行政管理;另一个是行为方式的私法化,如行政合同。同时,作者还指出现在存在一种扩大利用私法措施的倾向。私法经济行政的做法一方面可以将行政管理从公法组织呆板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进而实现更灵活、更透明、更有效率和更少官僚主义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分散行政管理,从而减轻行政机关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