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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

  

  现代德国法上的请求权概念与罗马法上的“ac-do”的概念的区别在于:请求权可以在法庭外通过抵销、自愿履行而实现,也可以被让与以及被免除。[15]Rn68《德国民法典》第241条对债权的定义是类似的,但二者并非等同概念,每一个债权中都含有一个请求权,[18] Rn3[19]Rn75请求权不仅适用于债权,而且还适用几乎所有其它私法领域。根据这一理解,请求权规则是一般性的规则。


  

  债法规则可以次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请求权,如请求权的不履行、迟延履行以及抗辩的提出等规则被规定在《德国民法典》债权篇中,如果法律对请求权没有特别规定或其性质无特别之处,就可以适用债法上之相应规定。[12]Rn216在理论上争议比较大的是,债法规则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物上请求权。


  

  请求权被规定在债权法中后,出现了请求权与债权概念的混用,而在物权法或家庭法领域,不得不区别二者,所以才有物上请求权或者家庭法中请求权的称谓。


  

  (六)物权确认请求权


  

  从文意上,我国《物权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是实体法权利,[3]48应当承认,在理论上,将物权确认请求权界定为实体法上请求权是没有问题的,但这意味着在实体上,请求权权利人享有确认的权利,而对方负有确认的义务,而且该权利是可以抵销的、让与免除的,相应地也就存在确认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我国学界,对于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确认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取决于其依附的其他请求权或者物权本身的存亡,不存在单独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表态。[4]137


  

  值得注意的是,在程序上,如果该确认之诉是需要被强制执行的,则还须澄清确认请求权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的关系。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必须界定诉讼请求权这一概念,诉讼请求权与实体请求权的分离,是学说史上的又一大进步。三、诉讼上请求权(诉讼标的)


  

  受温德沙伊德学说以及潘德克顿法学的影响,德国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动议案的起草人都把实体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并没有区分出诉讼上请求权(诉讼标的Streitgegenstand)。[9]3后来在学说上逐渐将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诉讼标的)区分开来。首先是对请求权自身的概念的确定,其中讨论焦点是确认之诉是否为实体请求权;其次是对程序代位权能(Prozeβfuhrungsbefugnis)的讨论,形式上的当事人概念与实体上当事人概念被区分开了,而且程序代位权能标准也不与实体请求权主体相干了。[9]4没有实体权利,也可以以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方式诉讼,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如破产管理人以及遗嘱执行人等。下文对确认之诉与诉讼上请求权之关联进行重点论述。


  

  (一)承认请求权与确认之诉


  

  承认请求权(Anerkennungsanspruch)或者确认请求权(Feststellungsanspruch)的讨论,是实体请求权学说与诉讼标的学说发展与区分的主要基础之一。


  

  承认请求权学说的创始人是拜尔(Otto Bahr),他的思路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承认之权利,随着债务人的给付,该权利也被满足。在此,他提出了一个进一步的问题,即债权人是否有一个对其能请求给付的承认之权利,反过来,债务人是否也有一个承认消灭债务的承认权利[4]。拜尔对此给予了肯定的回答,他认为,对于法律关系的确定,在很多情况下是必要的[5]。从消极方面来看,确认请求权指向的是不存在,可以保护原告免受诉讼之扰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从积极反面来看,确认请求权指向的是对客体的保护。整体来讲,“承认”涉及的是作为承认客体的法律关系,“承认”保障的是受保护之客体,该受保护之客体与承认客体是一致的。为了获得该承认,法律秩序赋予保护客体的享有人以承认请求权。[9]8拜尔还考察了承认请求权在程序上实现的问题,在请求被告予以承认的诉讼胜诉后,无须强制执行,因为该胜诉判决保证了法律关系的存续[6]。拜尔的学说为1874年的帝国民事诉讼法草案所采纳,与给付请求权一样,确认请求权也产生于法律关系,但并不取决于被告是否侵害了该确认请求权[7]。在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立法者采纳的学说是承认请求权学说,认为:通过进行确认之诉,主张一个基于实体法律关系产生的特别确认请求权,即针对被告的私法上的承认请求权,此请求权与给付请求权并列。[20]vor§256 Rn 3之所以民事诉讼法承认实体法性质的承认/确认请求权,与温德沙伊德等学者的实体法请求权学说是分不开的,在这里,争议标的/程序上请求权就是实体请求权,并且含有实体请求权以外的诸多因素,如法律关系基础、保护客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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