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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所谓确定归属,是指确定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所谓确定内容是指确认物权的权能,即确认对特定的物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具体权利要素和功能。[4]136有学者认为,确认物权的客体只限于确认物权的主体。[27]75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比较,我国确认物权的客体并未指向法律关系,而是针对物权的归属与内容,这样会将一些事实问题作为确认之诉的客体,对于物权归属与内容的确认也可能包括对过去法律事实的确认。在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的解释中认为并不是所有的物权的归属和内容都可以成为确认之诉的内容,如某女父亲承租某公房,其父死亡后,其女与继母就承租公房权利产生争议,要求确认其承租权,法院认为,承租权是否存在取决于公房所有人愿意与谁签订租赁合同,所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如果请求确认是否存在居住权,则可以受理[13]。姑且不争议这里租赁权、居住权是否为物权以及受案范围的问题,如果从确认之诉的客体为法律关系的观点出发,此时,该女请求的应是涉及第三人的否认性确认之诉,如果以“物权归属与内容”为根据,法院会驳回大量确认之诉,也就是说确认之诉的适用范围会大大缩小;而且并不能当然派生出涉及第三人的物权确认之诉。


  

  最后,将确认请求权的内容界定在对物权归属与内容的确认上,还会模糊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界限。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例,从历史上来看,在古罗马时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被用于保护奎里蒂所有权。在古典法时期,它是一种无占有之所有权人对有占有之非所有人的诉,有两个目的,其一为确定原告的所有权,其二是将原物返还给原告,或者,在必要情况下,使原告获得一定数量的金钱。[30]124所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可以包含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的内容,物上返还请求权解决的是所有人与无权占有人(unrechtmapiger Besitzer)之间的关系。[31]Rn2在构成要件上,要求请求权人为物权人,而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所以,在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情况下,所有权人无论如何都要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32]11n6, 9也就是说,在所有权人或物权人提出所有物返还请求的情况下,其中包含了确认与返还两个诉权。而且,返还之请求必然要以确认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统一能够通过给付之诉确认的,应当无确认之诉的余地,否则不符合诉讼经济之原则[14]。


  

  五、结论


  

  从请求权制度功能上来看,请求权首先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具有主观权利的一般特征;其次是实体与诉讼的桥梁。“天赋人权”的理念是其制度灵魂。


  

  就实体法上请求权与程序法上请求权(诉讼标的),则素有争议,通过代位诉讼以及确认之诉的性质争议,逐渐独立出诉讼上请求权,即争议标的,并将其定位在对国家的法律保护请求权上。由此,诉讼请求权与实体请求权各自适用不同的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对前者可以准用后者的规则,但对诉讼请求权,一般不得为实体法上的处分,如转让、免除、自愿履行等,也无适用诉讼时效之间题。所以,笔者主张将我国《物权法》第33条规定的确认所有权之诉解释为诉讼请求权,即确认之诉。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确认之诉的一种,从确认之诉的客体来分析,应当根据法律关系、事实、法律问题的分类进行确定,而不能根据“物权归属与内容”进行确定。在存在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可能时,原则上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措施优先。


【作者简介】
王洪亮,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B. Windscheid, Die Actio des romischen Civilrechts vom Stand-punkt des heutigen Rechts, 1856;关于温德沙伊德对请求权的理解以及对《德国民法典》立法的影响,参见金可可:《论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载于《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第112页以下。
我国自《民法通则》以来,都没有澄清主观权利制度,不仅在财产权上采取了国家法定赋予的模式,在人格权上也采取了国家法定赋予的模式。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撤销等形成权也需要向法院请求方可行使。
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11章,边码73,页67。有学者认为,诉讼法上请求权大于实体法请求权的概念,在诉讼法上,除了给付之诉外,尚有确认与形成之诉。参见黄茂荣:《债法总论(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注15。
Otto Bahr, Die Anerkennung als Verpflichtungsgrund, 1855,S.279, zitiert aus Rimmelspracher, a. a. 0, S. 5.
Otto Bahr, Die Anerkennung als Verpflichtungsgrund, 1855,S.280, zitiert aus Rimmelspracher, a. a. 0, S. 6.
Otto Bahr, Die Anerkennung als Verpflichtungsgrund, 1855,S.49 f.,167 f.,279, 283,zitiert aus Rimmelspracher, a. a. 0, S. 8.
Hahn-Stegemann, Materialien, S. 255 ff. zitiert aus Rimmel-spracher, a. a. 0, S. 9.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137页关于向房屋登记机关确认房屋使用目的的确认请求。
0. Jauemig, Zivilprozessrecht, 28. Aufl. 2003,S. 139 ff.
Grunsky, Grundlagen des Verfahrensrechts, 2. Aufl.,1974,§38112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不同理解,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5页。
崔建远,等:《物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3页;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页以下;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案例出自《法制日报》2007年1月27日B15版,转引自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页。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处举出类似的电脑返还请求权之例,认为,在返还前有必要确认物权的归属,如果认为存在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两种请求权,原告须在起诉时明确主张二者,而且有权利分别根据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起诉,造成两个诉讼。如果将确认物权请求权理解为诉讼请求权,上述难题则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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