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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立案管辖研究

  

  (二)审慎运用刑罚原则


  

  在一个多元化利益的社会中,利益的冲突或者失衡在所难免。而立法者的职责,是要通过立法的价值选择把利益的冲突或者失衡控制在公平的范围内,使多元化利益的结构实现有序化。[22]刑法保护社会秩序不在于将个人置于立法者或司法者所预期的位置,或者要求个人达到国家或社会为其设立的特定目标,而在于确保个人自由行动时不违背有利于社会秩序生成的条件。[23]法律价值是一个由多种要素、以多元形态存在的体系。在该体系内部各种价值要素的位阶是上下浮动的。在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和每个特定时期,总是有一种价值处于首要地位、其他价值处于次要地位。[24]诽谤罪的具体建构体现了现代社会面对人格尊严与言论自由的两难境地,正义天平倾斜的方向及角度都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和引导。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正在大力践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理念。通过网络舆论的力量,能更好地引导和督促政府官员廉洁奉公,促进各级政府和官员以创新精神改进作风建设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舆论监督的客体重点是权利,重点则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建立健全的监督激励机制最大的忧患莫过于人民表达权得不到充分保障,过于苛责的诽谤法会导致大众及媒体不敢畅所欲言。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并不是所有问题刑罚都能解决,应当尽可能少地用刑事强制来维护社会秩序,尽可能多地保留公民个人的自由,这也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并且,刑罚的适用是有一定成本的,刑罚作为对犯罪的惩治手段,需要一定的物质支撑,刑罚作为一种社会资源是有限的,每个国家抗制犯罪的资源投入也是有限的。因此,以最小的控制犯罪支出达到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对于我国尤为重要。就网络诽谤而言,公共言论应免责,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小的网络诽谤,应给予被害人充分地自由选择权,让其决定是否发动刑事程序,既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又能给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更大的空间解决矛盾,缓解两者的冲突。这样既节省时间,节省诉讼资源,又有利于实现实质的公正。


  

  三、网络诽谤罪立案管辖的完善


  

  (一)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予以明确列举


  

  公安部的通知对刑事诉讼法中网络诽谤的立案管辖的补充解释本质上属于部门规章,通知的内容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效力层级低,最终导致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管辖制度各有各的解释,造成了实践中立案管辖权行使混乱的局面。《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同时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此外,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应尽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予以明确列举,形成具有普遍拘束力的法律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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