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刑法修改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犯罪化。这种犯罪化是在结构型犯罪化和构成型犯罪化两个层次上同时展开的。结构型犯罪化是指被立法划入犯罪圈的新的行为类别的扩大。较之79年刑法,97年刑法除了在传统的自然人犯罪基础上,又增加了单位犯罪之外,刑法条文数也从192条增加到452条;其中,规定具体罪名的分则条文由103条增至350条,在罪名数上由129个增加到412个。(注:事实上,中国刑法典经过97年全面修改之后,立法机关又出台了“一个决定”和“四个修正案”,新增12种新罪。参见:高铭暄:《刑法肄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106页。)构成型犯罪化则是对旧罪名的成立条件或认定规格进行修改,使其包含的行为样态更为广泛。如对盗窃这种典型的多发性犯罪,新刑法在原有单一的数额标准基础上,又新增加了“多次盗窃”这一选择标准,使可以被认定为“盗窃罪”的行为范围得以扩张。我国刑事立法的上述重大变化,预示着我国犯罪统计中犯罪总量必将大幅度增加。近10年来犯罪数量对照表:(22)
年份立案数(起)
19921582659
19931616879
19941660734
19951690467
19961600716
19971613629
19981986068
19992249391
20003637307
20014457579
20024336712
注释:
(22)以下数据引自1993—2003年《中国法律年鉴》。
以1997年为分水岭,可以看出新刑法的施行对犯罪总量的影响。一方面,在新刑法实施前的5年期间,我国的犯罪总数一直维持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上;而自1997年至2002年的6年期间,影响我国犯罪的一系列主要宏观因素仍然在“改革开放”这一总的形势下处于有序的常态变化中,并不存在犯罪数量大规模增加的社会根据,但恰恰在此期间我国犯罪总量却出现了非常态的重大变化:自1998年开始,犯罪总量持续大幅度攀升,不断突破历史最高水平,连续创造历史新高,直到2002年这种增长趋势才趋于平稳。这表明,自1998年开始,随着新刑法的全面施行,其涉及的犯罪命名范围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展,犯罪总量也就不断增大。新刑法所蕴涵的犯罪命名能量直到2002年才基本释放完毕,从而使犯罪总量在高水平的基础上逐渐保持稳定。这也正说明了现阶段犯罪规模的庞大除了首先应当从立法变化中去寻求答案外,难以求得其他更为科学的解释。
(二)立法反应可以促进犯罪
立法反应除了是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犯罪规模和犯罪结构的一个基本因素外,它本身也可能成为诱发或刺激犯罪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首先,就犯罪控制而言,过分依赖法律的控制力量不仅无助于犯罪的有效控制,而且还在整体上增加不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法律虽然只是社会控制的手段之一,但法律作为政治权力拥有者必不可少的形成工具,作为政府安排、调整、重构人类共同生活的典型手段,(注:参见[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在政治强力的推动和“法治主义”大旗的指引下,不断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不断取代其他形式的社会控制而日益成为处理社会纷争和犯罪问题的标准模式。然而,由于法律与其他形式的社会控制之间存在着一种互为消涨的关系,法律控制的一味扩张,就会相应抑制非官方社会控制力量的正常成长和发展,使社会公众和组织逐渐形成一种惰性的思维定式和行为习惯,放弃他们作为社会成员的应有责任感,而将消除犯罪诱因和维持社会秩序的义务完全交由官方机构负责。(注:如我国最新实证调查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者在回答“对于你的犯罪,你认为最主要受什么环境的影响”时,在“社会大环境、朋友、影视画刊小说等和其他环境”四类选项中,选择“社会大环境”的高达81.4%;而在“对于你的犯罪,你认为最主要受什么人的影响”时,比例最高的为“同乡”和“要好的朋友”;同时,调查表明,犯罪人在回答“你认为作案顺利吗”,选择“比较顺利”的比例也在上升,而在回答“你当场被抓,是被什么人抓的”的时,回答“被执法人员”抓获的比例最高,而回答被“受害人”或“群众性巡逻组织”抓获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参见周路主编:《犯罪调查十年》,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200、259和237页。上述现象再连同实践中常常出现的“悬赏通缉”和“招标破案”现象,至少可以说明在我国法律化程度提高的同时,非正式社会监督趋于弱化,法律的实施正陷入孤立境地。而这也正是我国现阶段犯罪难以真正被抑制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不仅使对犯罪的防范和追诉变得效率低下和更为困难,而且由于非官方的社会控制力量在法律这种正式的强式力量的挤压下变得微弱或缺失,非正式社会监督趋于无效,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可控制领域被收缩,而可资利用的犯罪条件和犯罪机会却相应增加,从而使犯罪的实施变得更为容易,犯罪得逞的概率也大大提高。这种法治化过程中的悖论虽然客观存在着,但传统上因人们受制于研究视野的局限,却较少自觉地将其纳入“法律调控与犯罪”的作用与反作用的互动关系中进行考察。(注:在当代,作为这一观点的一个有力支持现象就是:越来越多的人主张降低现代社会的法律化程度,积极通过非官方社会控制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和争端。在政策实践层面,我们的近邻日本则是实行法律最小化的典型国家之一。“今天的日本与50年前(指1940年前,笔者)相比,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法律的过多约束。”(Haley和Kawashima)但“日本的社会控制体系似乎并未引起反社会行为,相反,它比世界上任何法律体系都更为有效。”(Bayley和Hane)转引自:[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8—93页。就我国而言,在刑事政策观念和制度层面,如何理性地设定犯罪的法律控制的范围和强度,使正式社会控制与其他非正式社会控制相互补充和促进,是值得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