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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另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可以作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统一适用具有重要作用,但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没有创制权,所以,可以不列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还有,我国在对外交往中,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或签署了大量的条约和协定,对此,我国从来都是信守诺言、严格履行的。但由于各国历史传统和政治、法律制度不同,对条约和协定的履行方式也不尽相同,有的是直接作为本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加以履行,称为直接履行;有的是通过转化为国内法律加以履行,称为间接履行;有的则是根据情况分别采用直接履行或间接履行。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条约和协定的履行方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我国对涉及国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主要采用通过转化为国内法律加以履行,即间接履行;对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而是以国家作为主体来履行的,则主要采用直接履行的方式。而从我国宪法规定看,是把制定法律、法规权与签署、批准条约、协定权分开规定的,因此,在讲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时,通常不把条约、协定列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容开放发展的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继承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部分,又借鉴了其他国家法律的有益内容,同时又是与时俱进的,体现了极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比如,我国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形式,已经成为我国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在国际上也受到了广泛好评。调解制度就是对我国历史上崇尚“无讼”思想和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光大。对外国的借鉴也很多,比如现代公司制度、法人制度、证券制度、信托制度、破产制度等,主要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不断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是与时俱进的。比如,为推进改革开放,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通过的第一批7部法律中,就包括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后又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又相继制定出台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又如,1988年为适应外商独资企业的用地需要,专门修改了宪法关于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再如,在上世纪80年代根据当时情况分别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后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又在1999年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使之更加适应实际需要。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立法重点主要是为秩序重建和推进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障;到了90年代,我国的立法重点则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律保障;进入本世纪后,随着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我国立法的重点也相应转移到社会法方面,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社会建设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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