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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早在建国前夕,我们党即宣布废除旧中国的《六法全书》。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这一宣告。上述宣告,一方面为新中国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也提出了构建新中国法律体系的任务。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即着手建设新中国的法律体系。1954年宪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法律体系建设的全面展开。但后来由于民主法制建设遭受挫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完全陷入无法无天状态,立法工作完全停止,法律体系建设也就无从谈起。我国集中精力致力于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工作,是始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强调恢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的提出,体现我们对党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执政理念的升华。同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既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也是对实行依法治国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我国的法律体系正是这样有目的有目标地逐步建构起来的。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古今中外所有的立法活动,无不是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的。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所形成的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指导思想,当然也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指导思想。我国的法律集中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国家学说和法律思想。比如,在国家权力归属上,我们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反对君权神授;在国家政权形式上,我们实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运作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的议会制或总统制;在经济方面,我们坚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实行有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在公民权利义务方面,我们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而不是个人自由主义,等等。我国法律正是这些思想和主张的制度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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