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陈斯喜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自觉建构的成文法体系,二是承载着当代中国核心价值追求的法律体系,三是由统一又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四是包容开放发展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法理学;法律体系
【全文】
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郑重宣布:“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不同,各国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各具特点。马克思曾深刻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不是立法者们凭空创造出来的,也不是从其他国家照抄照搬过来的,而是扎根于中国自己的土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生长起来的,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和时代精神。
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哪些特征呢,对此,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总结和概括。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少有以下几点显著特征: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自觉建构的成文法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有规划有计划地从无到有建构起来的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准确把握党的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自觉、理性的活动成果,不是盲目的自然而然地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