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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不宜以“人民”冠名

国家机构不宜以“人民”冠名


刘大生


【关键词】人民;政府
【全文】
  

  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宪法》和《组织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基本上都以“人民”冠之,如“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为什么要冠以“人民”呢?在笔者所涉及的范围内,尚未见到过专门的解释。从各类教科书中我们大致可以体会到,冠以“人民”是为了表明国家机构的人民性质,但是,如果仔细推敲,冠以“人民”不仅是讲不通的,甚至是有负面作用的。
  
  一、从人民的对应面看“人民”之冠名
  
  人民这个概念与公民、国民等等不同,它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而仅仅是社会成员中的一部分,而且弹性很大,没有固定的范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说: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那么,什么是非人民呢?非人民有几种呢?这在不同场合有不同解释,更加增添了人民的不确定性。


  

  1、关于政党


  

  毛泽东说:“我们共产党人,好比种子,人民好比土地。我们到了一个地方,就要和那里的人民结合起来。在人民中间生根开花。”[i]根据毛泽东的这一说法,人民是土地,而政党不是土地,政党不在人民的范畴之内。


  

  中国国民党主席吴伯雄2008年5月27日在祭拜中山陵的时候,代表国民党说:“人民最大。”[ii]其含义也十分明显:政党是人民的对应面,和人民相比,政党是很渺小的。


  

  这些说法都将人民与政党分立,表明政党不是人民,而是人民的对应面。这些说法不能说没有道理。


  

  然而,我们的国家机关是不是要排斥政党呢?显然不是;能不能排斥政党呢?显然不能。既然如此,又何必以“人民”冠名呢?


  

  世界上有没有以“政党”冠名的国家机构呢?也没有。尽管中国人喜欢将国民党主政时期的政府称为“国民党政府”,但是,那仅仅是人们的某种习惯,而不是法律上的冠名。既然国家机构不能以“政党”冠名,自然也就不能以“政党”的对应面“人民”冠名。


  

  人民可以参加国家机构,政党更可以参加国家机构。可见,从政党制度的原理出发,我们不应当将国家机构以“人民”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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