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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不宜以“人民”冠名

  

  1、制造敌人,激化社会矛盾


  

  国家机构既然以“人民”冠名,就事事处处、时时刻刻想着为人民服务而不能为敌人服务,就要寻找“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的敌人。然而,什么叫“敌视”、“破坏”呢?这其实很难把握,认定“敌视”、“破坏”的政策和法律不可能很具体,很稳定;实际工作中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时候,往往因为政治环境的不同而产生很大的偏差;这样就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


  

  2、诱发人道主义上的灾难


  

  国家机构既然以“人民”冠名,就是要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而不能代表敌人的利益,不能为敌人服务。因此,历次政治运动中的侮辱人格、残酷斗争等等也就不可避免了。更有甚者,像张志新那样的人,一度被认定为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的阶级敌人,当时当地的“人民政府”、“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就不愿意为她们服务,就任凭一些犯罪分子折磨、残害甚至强奸她们,造成惨绝人寰的人道灾难。


  

  现在不搞政治运动了,但是对待“非人民”的人道灾难并没有绝迹。像孙志刚那样的人,虽然没有被认定为敌人,但是,由于没有带身份证、暂住证什么的,也不能被认定是“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人民,“人民警察”自然不愿意为他们服务,于是,他们被牢头狱霸打伤甚至打死,就自然不过了。


  

  这样的人道灾难其实是国家机构的“人民”之冠所诱发的。贺卫方先生也有类似的看法:“法院之所以叫‘人民法院’,无非是强调它要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对于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要分别对待。对于人民,要和颜悦色,调解为主;对待敌人,就要坚决斗争,无情打击。什么司法中立,什么程序正义,什么三机关相互制约,统统弃之如敝屣。”[v]


  

  3、助长官僚主义


  

  有一个广为流传的说法叫做:“我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你服务的。”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说法呢?主要的,当然是官僚主义作怪。但是,这与我们的国家机关以“人民”冠名也是有直接关系的。如果我们的国家机关不以“人民”冠名,不强调为人民服务,而仅仅强调为国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每个社会成员服务,还会产生这样的流行说法吗?


【作者简介】

刘大生,男,1958年11月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湖西区,1983年6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和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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