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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不宜以“人民”冠名

  

  第一,任何政府都要为人民服务。


  

  哪个国家的政府不要为人民服务呢?即使是专制的君主政府也要为人民服务。


  

  古代中国的专制政府,也知道修水利,也知道发展生产,也知道调解民间矛盾,在老百姓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的时候,也知道开仓放粮,这些也是为人民服务。


  

  “解民倒悬”;“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这些成语、典故、诗句正是古代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生动写照。


  

  第二,我们的政府也要为人民之外的人服务
  我们的政府要为政党服务。政府不为政党服务,难道要老百姓为政党服务?


  

  我们的政府要为政府服务,也就是要自我服务。政府不自我服务难道要老百姓为政府服务?


  

  我们的政府还要为外国人服务。如果我们的政府不愿意为外国人服务,我国的一部分国民为何要接受外国政府的服务?


  

  我们的政府还要为既不是敌人也不是人民的人服务。比如,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植物人,婴幼儿,他们没有行为能力,不能劳动,不参加社会建设,也没有政治立场;流浪乞讨人员,三陪人员,性工作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虽然有行为能力,但不愿劳动,一般也没有政治立场;这些人,既不是毛泽东所说的人民,也不是毛泽东所说的敌人,也不是《现代汉语词典》所说的“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政府难道就不为他们服务?难道就拒绝为他们提供任何人道关怀?难道连个身份证也不愿意为他们发放?可能吗?


  

  我们的政府甚至也不得不为敌人服务。例如,当一个敌人向政府供述犯罪经过的时候,或者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辩护的时候,我们的政府也不得不认真倾听并认真为他做记录;当一个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时候,我们的上级法院也不得不接受他的上诉。


  

  所以,不能以为人民服务为理由,将我们的国家机构冠名以“人民”。


  

  6、关于反腐败


  

  任何政府都反腐败,仅仅是方式方法不同而已。腐败是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而不是任何政府的主观愿望。我们的政府反腐败,其他时代其他国家的政府也反腐败。所以,不能以反腐败为理由将我们的政府以“人民”冠名。
  
  三、以“人民”冠名的弊端
  
  我国《宪法》和《组织法》将国家机构以“人民”冠名,不仅仅是语言学上的缺陷,而且还有实际上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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