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权的保护义务
谢立斌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风险社会对宪法的挑战
人类从来没有、也永远不可能完全掌握自己的命运,而是受制于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在这种意义上,风险是与人类社会共存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风险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在工业化进程开始之后,人类对抗自然界风险的能力逐步加强。然而,任何新的技术在改善人类生活条件的同时,往往也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在18世纪工业革命之后,新技术带来新风险的例子,可谓举不胜举:现代分子生物技术的进步,导致了转基因食品的出现。然而,这种食品长期对身体健康的影响,至今尚未可知;核裂变的原理被运用于生产核能,而核电站一旦发生泄露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目前,美国科学家已经培育了世界首例人造生命,并将其命名为“人造儿”。研究人员认为,这项技术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然而,人造的有机体在扩散到自然界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基因变化,导致不可预见的灾难。[1]正是在工业化导致技术革新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新风险的大背景之下,以贝克(Ulrich Beck)、吉登斯(AnthonyGiddens)为代表的社会学家进行反思,首先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贝克认为,风险就是系统地处理现代化本身所导致的危险和风险的方法。[2]按照吉登斯的观点,风险社会是“越来越关注未来(和安全)的社会”。[3]这两位社会学家都从现代性的角度来看待风险社会。
宪法面临风险社会所提出的挑战。从世界历史来看,现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于18世纪,是对刚刚出现的现代国家(modern state)的规范。[4]作为一种全新的政治统治形式,产生于欧洲的现代国家结束了中世纪各种统治权力分散于教会、国王、领主等封建势力的状况,所有统治权力集中到国家手中。[5]宪法的任务,在于建立创设、规范各种具有正当性的国家权力。[6]虽然当时无疑也存在各种风险,尤其是来自自然界的风险,但是,宪法并未对此单独作出规定。从其在西方18世纪产生过程来看,宪法着眼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而并不特别对人们所面临的风险作出回应。究其原因,在于工业革命尚未真正展开,宪法并不面临后来工业社会中新技术的使用所带来的风险。然而,随着200多年来工业化一路高歌凯进,其同时给人类社会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明显。时至今日,人类社会不仅存在自古以来固有的各种风险,而且还必须面对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技术所导致的潜在风险。就其潜在危害而言,后者远远超过了前者。在这一背景之下,世界各国宪法就面临一个问题:对于各种风险、尤其是现代技术所带来的风险,宪法是否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下文将立足中国宪法,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