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自由权的保护义务

  

  对此,可能有人认为,这些理论并不能够生搬硬套适用于中国。然而,任何人都无法否认,政治权力必须具有正当性。在当前中国,宗教上君权神授的观念早已无法为政治权力提供正当化基础,统治权力也只能在社会契约理论框架内追溯到人民的同意即民主授权,由此获得正当性。在这种意义上,除非能够提出替代性的政治权力正当化理论,否则社会契约理论作为政治哲学理论,完全适用于我国。鉴于民主制度的批评者在指出民主制度的客观存在的种种弊端之外,也并不能够提出不同于社会契约理论框架内民主授权理论的、为政治权力提供正当性的理论,[14]我们认为,前述论证在我国也是成立的,即国家对公民承担了保护义务。


  

  (二)宪法解释视角:保护义务的宪法规范基础


  

  上文表明,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承担了对公民提供保护的义务。然而,国家在哲学层面承担保护义务,并不意味着在宪法层面也具有这种义务。因此,我们还需要探讨国家是否根据我国宪法具有针对来自第三人的各种侵害而向公民提供保护的宪法义务。目前我国的宪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探讨较少。[15]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德国宪法学界对此已经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讨论,其中一些理论值得我们参考。下文先考察德国宪法学界认为保护义务具有何种宪法规范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宪法的哪些规范为国家的保护义务提供了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在方法上,我们并不主张毫不辨别地接受德国宪法学者的观点,而是将重点放在其论证过程,借鉴适用于我国的理由,最后得出我们自己的观点。[16]


  

  在德国,关于保护义务的宪法规范基础问题,大致存在三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的。它认为,基本权利构成了一个客观价值秩序,这是保护义务的依据。[17]有学者则试图从基本权利传统的、对抗国家干涉的防御功能出发来论证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18]其基本的论证思路,是第三人所施加的侵害,由于种种原因(例如国家之前允许第三人的行为,国家对受害人设定了忍受义务,等等),可以视为是国家自己的行为。[19]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国家的保护义务是公民基本权利条款所包含的受益权的要求。[20]


  

  德国宪法实务界和学术界提出的以上三种观点,就其他国家宪法而言,无非有三种可能:一是宪法没有对国家设定保护义务,三种观点均不成立;二是宪法对国家设定了保护义务,但是以上三种关于宪法规范基础的观点,均不成立,而是基于其他理由;三是宪法对国家设定了保护义务,其规范基础是基于上述三种观点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情况。就我国宪法上是否对国家设定了保护义务、如果设定了保护义务、相关规范基础是什么的问题,究竟属于何种情况,需要立足于我国宪法文本进行考察之后才能够下结论。基于对我国宪法文本的研究,我们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有关自由和权利的重视。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和德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构成价值秩序[21]一样,中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也就构成了中国宪法所肯定的价值,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立宪者在宪法中去规定这些基本权利。由此看来,在我国的语境下,基本权利作为宪法上的价值是可以证成的。[22]既然基本权利是宪法上的价值,国家就有义务通过各种手段维护这些价值。国家首先不得自己侵犯基本权利,而在第三人可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时候,国家也应当通过预防或者追惩的方式,向面临来自第三人的风险或者侵犯的公民提供保护。在这种意义上,体现了宪法价值的自由权条款也就对国家设定了保护义务,即这些条款就是国家所承担的保护义务的宪法依据。就此而言,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关于德国宪法上基本权利构成价值秩序、对国家设定了保护义务的观点,也符合我国的情况。相比之下,德国学者从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推导出国家保护义务的论证,是缺乏说服力的。毕竟,以国家没有禁止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为由,将第三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视为国家直接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其背后的大前提,恰恰是国家具有保护义务,而国家是否具有保护义务,正是需要证立的问题。[23]因此,这种论证立足于一个需要本身需要论证的假定,当然没有说服力。至于说一些德国学者认为保护义务是基本权利的受益权权能的要求,也是经不起推敲的。在德国,宪法上本身没有直接规定受益权,是否能够从基本权利条款推导出受益权,本身是有争议的。[24]即使认为基本权利具有受益权的权能,但是,这种受益权权能的内容,在于要求国家为公民切实享有基本权利创造必要条件,即对国家设定了向公民提供服务的义务,而并非针对来自第三人的风险或者侵害而提供保护的义务。[25]在我国宪法上,存在包括劳动者的休息权,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等受益权。这些权利都要求国家对公民提供一定的服务,并不是针对第三人提供保护。而不同于受益权的自由权条款是否对国家设定了向公民提供服务的义务,在学界并没有定论,甚至还没有学者进行这方面的探讨。因此,从受益权或者基本权利的受益权权能来推导国家的保护义务,在我国也是行不通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