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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税收协调法律机制之构建

  

  综上,在区域组织等税收协调国际机制中,即便是欧盟这样高度一体化的机制,“全体一致”的表决制度仍是维护税收主权、协调利益的基本方式。一方面,税收主权是国际主权中的极其重要的核心权力,它象征和保障着国家的独立自主,维系和促进主权国家的存续和发展,所以,主权国家在进行税收协调时不可能完全放弃其税收主权。另一方面,主权国家始终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和决策者,在决定是否同意税收协调的决议方案时,主权国家并不能任意决断,而必然是综合考虑、权衡各种利益因素的慎重选择,其选择也应该是主权国家自我确定的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尽管“全体一致”的表决制度并不尽善尽美,但在共同利益的指引和税收主权责任的约束下,“全体一致”的表决制将对维护税收主权和实现税收协调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发展中国家税收主权权益的正当需求与能动维护


  

  在国际税收协调中,发达国家的利益和主张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处于政治、经济、法律层面的弱势地位,往往在分析、评估税收主权协调的各自代价和收益,以及维护本国税收主权利益等方面处于被动、不利的境地。但正是由于处于这样的弱势地位,发展中国家更应关注税收主权的维护。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应以负责任税收主权为理据,采取多种措施努力保护自己的税收主权及其正当权益。


  

  2000年6月,OECD发布了题为《趋向全球税收合作:确认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的进展》的报告。在该报告中,OECD确认了成员国税制中的47项潜在有害的优惠税制并开列了35个符合避税港标准的国家(地区)的黑名单,这一做法立即受到许多被列国家(地区)的强烈抗议。在2003年9月巴黎举行的全球论坛上,巴林的代表向大会作了如下陈述:巴林是一个人口只有20万的小国,由于具有充足的石油收入,其财政无须依靠税收,因此不需要所得税制度,但巴林随时准备和别国进行情报交换。为此,OECD的官员已明确表示: 0ECD已不再把“无税或低税”作为判定有害税收竞争的一个标准,它仅仅是一个着眼点,是否构成有害税收竞争,主要看税制是否有透明度以及是否承诺与国际社会进行必要的情报交换;同时,“篱笆墙”税制容易引起恶性税收竞争,应该尽量避免。据此, 0ECD反有害税收竞争的工作已经转向和“黑名单”国家(地区)商谈情报合作事宜,只要这些国家(地区)同意公开税制和进行情报交换,就可从“黑名单”上被勾销。[17]正是由于巴林等国家的据理力争,OECD才改变了认定有害税收竞争的标准,免受了可能遭到的制裁和损害,抵制了该组织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削弱。巴林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扭转税收协调的内容和方向,首先在于该国说明了不实施所得税制度的正当理由,表明该国税收主权的行使是负责任的;其次在于该国承诺随时准备和别国进行税收情报交换,从而对他国及国际社会承担了税收主权责任。所以,负责任地行使税收主权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其主权的根基所在,也是建构一个公正和谐的国际税收协调秩序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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