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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税收协调法律机制之构建

  

  综上,笔者认为,国际税收协调是国家间为消弭客观存在的税收利益冲突,实现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而相互采取的在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及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的一种法律手段,包括税收管辖权的划分、税率的选择、税种和税基的设置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的限制等。税收协调从本质上讲应该是一种法律手段,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税收协调必要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分析和提出的政策意见,只有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以及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成为一种法律措施,形成一种法律关系,才能在国家之间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从而发挥出实际效用。


  

  三、税收协调对税收主权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税收协定协调对税收主权的影响


  

  目前,各国签订税收协定一般是以经合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以下简称《OECD范本》)与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UN范本》)作为谈签依据。《OECD范本》以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为出发点,更多考虑发达国家利益,在税收管辖权的应用上,偏重于居民税收管辖权,较多限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UN范本》以调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关系为出发点,既考虑了共同利益,又兼顾了各自的利益,在税收管辖权的运用上,主张尽量扩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兼顾缔约国双方的利益。因此,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协调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矛盾和差异,主要体现在如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对营业利润征税的原则,对航运、空运收入征税的方案,对财产收益、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等方面。这些矛盾和差异导致税收主权利益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生不公平的此消彼长。更重要的是,对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其自身税收制度尚不完善、税收行政能力较弱,因此并不能精确地评估税收协定条款对本国税收利益的影响。[11]发展中国家很难根据该国的利益预见性地设计一些清晰的税收协定政策。[12]因此,在税收协定协调方面,由于弱势经济地位和能力有限等因素,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往往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区域税收协调对税收主权的影响


  

  区域税收协调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为此,区域中的成员国必须让渡一部分税收主权,交由经济一体化组织,统一协调。各成员国在让渡自己的部分税收主权过程中,也减少和削弱了自身完整统一的税收主权。正如曾令良教授所提出的,这是对国家主权的“软侵蚀”,其特点是国际组织的行动与措施一般均事先征得有关国家或当事方的同意。[13]区域税收协调对税收主权的侵蚀,最好的例证首推欧盟。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欧盟成员国一定程度地让渡了本国的税收主权,欧盟相应的组织机构就具有了超国家的区域性机构的税收立法权和司法权,使欧盟在相当广阔的范围内拥有税收协调权。各成员国不仅在制定本国税收政策时,应保证其国内法与欧盟税收协调有关立法相一致,而且应自觉实施和转化欧盟税收条例和指令等法律文件。以关税主权为例,关税作为一体化进程中各国磋商、妥协的第一道突破的壁垒,作为国家税收主权物化形式,在欧盟税收协调势不可挡的浪潮中已丧失殆尽。在其后的区域税收协调中,欧盟成员国将消费税的征税原则、增值税和能源税的税率、利息税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等问题的决定权都交给了欧盟。由此可见,区域税收协调对税收主权的深刻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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