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抽象行政行为的侵权也应具有因果关系。由于与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侵权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此,如何确定侵权因果关系的标准,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侵权责任的归责至关重要。从归责的原则出发,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及损害后果的相继性作为考虑其因果关系联系的必要条件,同时还应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在时间上的相继性来分析抽象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及其内在联系。换言之,规定性文件的具体规定的内容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性。因此,必须把与损害后果有内在联系的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对于合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但由于错误的执行而导致的损害,只能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负责而不得由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机关负责
此外,抽象行政行为本身属于制定性规范,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规定。但作为侵权的抽象行政行为,则无需具备“法律规定”这一构成要件。
(二)、关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侵权救济途径
从行政法领域基本法律框架来看,抽象行政行为侵权的救济途径,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可以设立三个层次:
第一是听证途径,通过听证的方式来要求纠正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使的抽象行政行为制订权,不应偏离职权法定的原则,如果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那么相对义务人就有权提出听证申请,要求行政主体进行纠正。
第二是复议途径,通过向抽象行政行为主体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的方式,要求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纠正或撤销抽象行政行为。根据我国宪法、
立法法的规定各级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十司法途径,由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的方式要求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因为,在世界任何国家里,司法途径无疑是所有复杂法律问题的最后救济途径。
公权来自于公众权利的让渡。所以,如果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权并遭受损失,就应当承担补救责任。根据抽象行政行为侵权归责与救济的途径,如果一旦确认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其归责的形式可以按行政法、
国家赔偿法及民法侵权责任的方式来设定,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等。